偷賣女友項鍊賣了1萬元,再用贓款爲女友買化妝品,男子因盜竊罪被判刑
這是檢察日報正義網報道的一個刑事案例:
2023年10月的一天,王某在女友宿舍的枕頭下發現一條玫瑰金奢侈品項鍊。正爲沒錢而苦惱的王某“靈光乍現”:這條項鍊價值不菲,若把它賣了,豈不是正好緩一緩燃眉之急?
說幹就幹!王某趁女友不備,將項鍊收入囊中,並在和女友吃火鍋時謊稱肚子不舒服需要上洗手間,轉頭卻跑去奢侈品回收店。
順利銷贓後的王某出手闊綽,爽快地付了飯錢,並給女友買了一套1699元的護膚品。
回到宿舍後,女友很快就發現項鍊不見了,心急如焚的她懷疑是室友偷的,幾次想要報警。可心懷鬼胎的王某不斷勸阻女友:“萬一不是室友偷的,豈不是冤枉了好人?”
第二天,女友還是報了警,公安機關迅速上門勘驗現場情況,並懷疑到了王某頭上。民警檢查了王某的手機轉賬記錄,一筆來自奢侈品回收店的1萬元轉賬記錄赫然在列。隨後,王某如實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實。
近日,經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爲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