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拒檢逃逸又拖行警員致傷 妨害公務獲判無罪原因曝光
嘉義市黃姓警員追查方姓通緝犯開車停在公園邊,上前欲盤查,不料方嫌竟加速開車,情急之下黃員抓住車門,遭拖行受傷倒臥路中;方嫌辯稱警員並有表明身分,以爲仇家找上門,緊張開車逃逸。法官調查,當時黃員警察制服被外套遮住,無法辨識警察身分,難認是合法執行職務行爲,方嫌正當防衛,判決方嫌妨害公務無罪。可上訴。
今年1月17日下午方嫌將車停放在嘉義市興嘉公園旁,長榮派出所黃姓警員以車牌辨識器發現是可疑車輛,剛好方嫌正要倒車,黃員衝上前拉開車門欲盤查,方嫌反而踩油門加速沿南京路由北往南離開,黃員拉住車門不放手,被車子拖行,致受有左額頂業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全身多處擦挫傷、右眉(4公分)及左手食指(2.5×2.5分分)各有一處撕裂傷的傷害,最後失去意識而倒臥路中送醫,因此認爲方嫌涉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
法院審理時,方嫌矢口否認並辯稱,當時黃員未出示任何證件,身着便服、頭戴安全帽,突然衝過來將手伸進駕駛座,要將他拖下車,他問發生什麼事?但黃員都沒有說話,他害怕是仇家尋仇,就想繼續開車逃逸。
黃員證述,當天沒上班、回派出所處理事情,剛好車牌辨識器看到方姓通緝犯的車子出現在轄內,就騎私人機車去現場,方嫌正倒車要離開,就拉開車門、表明警察身分但不確定對方有沒有聽到,當時他穿黑色外套、戴安全帽。
法官審酌,黃員對此車輛駕駛的身分是初步推測,並沒有急迫且必要情形下,穿着完全遮蔽警察制服的黑色便服外套、戴安全帽騎私人機車,未經表明警察身分及查證事由前即迅速開車門、抓人,查證手段激烈,難認定爲依法執行職務,方男爲擺脫黃員的激烈手段而開車屬正當防衛,因而判決方男無罪。
方姓通緝犯拒檢又拖行警員受傷,因員警制服遭外套遮住難以辨認身分,法院認爲屬正當防衛,妨害公務獲判無罪。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