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情侶分手後,男方起訴返還108萬“彩禮”,法院:返還20萬

情侶同居後,準備結婚事宜。男方將收入交給女方管理,多次轉賬。分手後,男方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女方返還“彩禮”108萬元。近日,深圳政法微信公號通報了這一一起案例。

陸先生、黃女士於2019年戀愛並開始商量結婚事宜。其間,陸先生將個人收入交由黃女士管理並多次向其轉賬。

2023年,因爲長期聚少離多,兩人感情漸生嫌隙。陸先生與黃女士分手後,陸先生要求黃女士返還具有彩禮性質的錢款,共計108萬餘元。

法官說法:

經覈算,戀愛期間,陸先生共向黃女士轉賬個人所得301938元。其中陸先生出於“存錢結婚”的考慮,將個人收入交由黃女士管理,具有彩禮屬性,當結婚目的無法實現時,陸先生有權要求返還。但陸先生爲增進雙方感情而給付的錢款、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消費支出、陸先生借用黃女士賬戶向案外人的轉賬等,均不屬於彩禮範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爲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雖然兩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關係,但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不應忽略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的事實,這不僅承載着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考慮到黃女士在同居期間,曾因宮外孕接受流產手術,故法院酌情判決黃女士返還錢款20萬元。

編輯:鄭宗敏

來源:深圳政法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