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修正真成治安維持的殺手嗎?

吳景欽

法院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以來杜絕濫權監聽情事,惟此舉卻引來檢警機關之反彈,認爲此次修法將嚴重阻礙犯罪偵查,並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惟須思考的是,此次修法果真成爲偵查機關的緊箍咒

從九月政爭裡觀察,特偵組藉由一個特他字第61號案,不斷擴線監聽,其範疇已非僅是本案的被告,而是全面性搜刮所有與之通話者的通訊隱私。尤其是因此所衍生的諸多他案,特偵的擴線監聽雖有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惟因皆掛於特他字第61號之下,致須由同一法官爲核發。故若在開出前面幾張監聽票時,法官未能嚴格審查,特偵組必食髓知味,繼續向法官聲請擴線,這就難防止一票吃到飽的情事發生。

爲了防止此等弊端,此次通保法修正的首要對象,即是確立一被告、一監聽票之原則,惟若法官覈准監聽票仍動輒爲八成以上之比例,則如此的一人一票原則,不過是帶來偵查機關聲請程序的繁複,致難生抑制濫權的效果。更可能的問題是,於此次修法中,並未考量在法院設審查與核發監聽票之專庭,這就會出現相牽連案件,卻因由不同法官審查,致造成的標準不一之對待。此亦會衍生出一個更大問題,即檢警調機關若爲方便性之考量,是否會試圖找尋核發監聽票較爲寬鬆的法官爲長期合作對象,就成爲未來最值得關注的事項

而此次通保法的修正裡,亦增訂所謂「黃世銘條款,即針對他案所取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及將監聽資料目的外使用可處三年以下的刑事處罰明文,以防止監聽成爲政治偵防之工具。只是針對得爲監聽的案件範疇,於此次修法並未見減縮,尤其是關於違反選罷法、漁會法與農會法等輕罪仍列其中,實已違反監聽須以重罪之原則,更因此等涉案者多爲政治人物之故,監聽仍有隨時淪爲政爭手段危機

更受爭議者,則是關於通聯紀錄的調取,由於目前犯罪偵查機關調取此等紀錄,其所依規範竟只是電信總局所制訂的「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不僅缺乏法定性,更無庸任何理由,亦非由法官所決定,致備受批評。故在此次通保法修正裡,即針對此種無通話內容的電信記錄,除非是屬十年以上之罪可由檢察官爲調取,否則,就僅限於三年以上的犯罪,纔可向法官聲請令狀來調閱。此以法定刑高低來決定是否由法官審查之規定,其道理何在,實讓人摸不着頭緒更糟的是,通保法所規範的監聽對象,最主要爲刑事犯罪者,則非關犯罪偵查目的,如失蹤人口的找尋,就不適用通保法,致仍得沿襲現有的方式來調取通聯紀錄,這就很難保證執法機關,不會以此等理由來規避通保法的嚴苛規定。

總之,此次通保法的修正,不過是政治妥協的結果,能帶來多少抑止濫權之效果,實難得知。但讓人驚訝的是,對監聽限制如此小幅度的修正,仍被偵查機關認爲是治安維持的一大障礙,顯見我國的人權法治觀念,於執法者心中竟是如此的薄弱。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