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男配偶產檢或分娩 內政部修法增加2天假

內政部近期預告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草案,未來替代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本報資料照)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辦法修正,將「陪產假」修正爲「陪產檢及陪產假」,同時將給假天數由5日調整爲7日,內政部基於考量工作平等法立法意旨,爲照顧替代役役男權益,近期預告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草案,未來替代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得分次申請

內政部預告修法說明指出,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由內政部於89年5月18日發佈施行,期間曾修正4次,最近一次繫於108年11月15日修正發佈。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今年1月12日修正公佈並實施,因此,修法明訂,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將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內政部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時,僱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請假,應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是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意旨,爲顧及替代役役男權益,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修正。

此次修法草案重點如下,現行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核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修改爲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得分次申請,保障替代役男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