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不是免罪空白支票

(本報系資料照片)

22日蔡英文總統特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定罪4年6月的前少將韓豫平,從政治輿論上評價不一。赦免制度在我國憲政體制設計究竟角色爲何,有無修正之必要?如能從此特赦令,使得世人對於赦免制度進行檢討,才更具有意義。

民主憲政國家仍多保有赦免制度,在立法未及修正不合時宜的法律或司法過於苛酷的情形時給予適當緩和,顯示赦免制度仍有正面功能與存在的價值。憲法賦予的赦免權是總統在刑事領域的重要權力,可用來改變立法權、司法權運作之實際結果。但權力不能免於制衡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元首在內,權力都必須受到節制,是法治國家的基本道理。

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赦免權。明顯採取「法律保留」原則,要求立法者制定法律,對於總統行使赦免權之內容、程序等作出規範,意即特赦制度並非完全委諸總統個人意志判斷。綜觀《赦免法》全文僅9條,其中就總統針對特定人犯罪個案行使特赦權力的正當程序爲何,幾乎闕如;對於人民如何申請赦免、赦免之審覈等程序性事項,亦均未規定;導致赦免案件如何申請,究竟如何能進入總統之關心範圍、赦免受理及準駁,乃至於赦免內容之取捨,外界全無從得知。

是以赦免制度的法律完整化,諸如正當程序的設計、設立專業赦免調查及審查機關,讓審檢辯、矯正、犯防、被害者保護等專業人士,提供建議,且提供關係人參與程序的機會,均可使總統之赦免權保持客觀,更完善地協助總統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而不是交給國家元首一張有如君王般近乎空白的免罪支票。

回到本案,依《赦免法》規定,總統欲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爲赦免之救濟,除罪刑宣告無效,尚可選擇減刑或免除刑罰執行。而蔡總統日前的特赦令是依《赦免法》第3條後段,使2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而非單純免除刑罰之執行。據總統府新聞稿所稱,總統特赦的理由是爲求罪刑相當,所以總統特赦令的意思,究竟是兩人有罪但刑度過重,還是兩人應該無罪,此等理由與赦免內容不免令人感到矛盾。

且細觀判決全文,韓將軍非僅指示下屬以加菜金支付餐費,甚且要求下屬製作假簽呈,謊報聚餐人員名單,又於偵審程序中始終否認犯罪,張士官則全程認罪,可見最終兩人刑期輕重與其等犯後態度及決定權限高低密切相關,總統不分情節輕重均爲罪刑無效之赦免,是否適當?本案其餘涉案人員,尚因受長官指示的假簽呈即名單,受僞造文書之追訴,因認罪而經緩起訴處分,但下令之長官卻得赦免而無罪,情何以堪?此案是否如立委管碧玲所稱「只是行政瑕疵問題,特赦是糾正司法的錯誤?」均值得國民深思。而追根究柢,國軍加菜金的使用規範有無需要修正,日後國軍將士該何所適從,難道基層官士兵還要等待下一次總統的恩典降臨?

(作者爲律師,前北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