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警刑求少年 1不起訴2從輕量刑
桃園市黃姓少年謊稱涉入虛構的擄人勒贖案,接受警方調查時遭桃園警分局武陵派出所三員警持電擊槍、鐵製印臺毆打,甚至逼脫褲,少年渾身傷;三警事後被送辦,檢方認爲少年坦承謊報、誤導辦案,考量員警偵辦重大刑案、擔心被害人安危才犯錯,建請對王姓、鄭姓員警從輕量刑並予以緩刑,李姓員警獲不起訴。
有律師認爲,遭起訴二警雖認罪且與少年和解,符合緩刑要件,但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犯傷害罪、兒少法規定,皆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獲不起訴的李警有無共犯之意,也有討論空間。
檢方調查,十七歲黃姓少年今年二月打電話報案,稱參與了虛構的擄人勒贖案,同晚武陵派出所員警發現少年經過,徵得同意後請其進所釐清案情。
王姓巡佐、鄭姓警員及李姓警員偵詢時,認爲少年供述不實、誤導辦案,心生不滿,王涉持電擊槍、鐵製印臺及警棍毆打,鄭則徒手打頭及持警棍戳擊,李則以腳踹腿,少年身上多處受傷,王還命令少年下跪,並要求脫褲。
少年事後提告,偵查中坦承謊報,且提供警方錯誤資訊;黃父事後陪同少年驗傷、洽談調解事宜,得知兒子謊報、誤導警方,表明無意再追究。
檢方認定,王涉犯傷害及強制罪、鄭涉犯傷害罪,二人坦承犯行,已賠償和解,少年也表示不追究;考量二警偵辦重大刑案,擔心被害人安危心急犯錯,經教訓無再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建請從輕量刑並予緩刑。
李出腳踹少年小腿,檢方認爲力道非巨,李也未全程在場,難認與另二警有行爲分擔之意,因此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