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出臺全國首部消防車通道管理地方性法規

環渤海新聞網消息(記者 媛媛 通訊員 郭威)日前,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唐山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作爲全國首部設區市在消防車通道管理領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於2024年5月7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經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消防車通道是實施消防救援的“生命通道”。近年來,消防車通道被非法佔用、堵塞、封閉的問題已成爲城市治理的難點、痛點。爲了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公共安全,推動消防車通道管理法治化、社會化、規範化,我市亟須制定一部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這部關於消防車通道管理的地方“小法”,寄託着立法爲民的“大情懷”,是深入貫徹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的生動實踐,是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對暢通“生命通道”,提升我市消防車通道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快創建全域消防安全城市具有重要意義。

《唐山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以務實管用爲目標,着眼解決實際問題,突出唐山特色,緊扣治理難點、痛點,採用“小快靈”立法形式,不設章節、直奔主題,突出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對上位法關於消防車通道管理的規定進行了補充、細化,共十四條。重點規範了消防車通道的管理主體、設置要求,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城鄉道路等場所的消防車通道管理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確保消防車通道管理從部門到行業、從建設到維護、從單位到個人的有序銜接,爲規範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撐和制度保障。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唐山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唐山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該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

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4號)

《唐山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已於2024年5月7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經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4年7月25日批准,現予公佈,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29日

唐山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規定

(2024年5月7日唐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爲了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滿足消防救援車輛通行和作業要求,在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救援人員、車輛、裝備通行的道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車通道建設佈局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完善消防車通道管理考覈評價制度。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部門和單位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確定專人負責,將消防車通道納入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組織開展轄區內消防車通道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督促、指導建築物的管理使用單位或者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在其管理區域內劃設消防車通道標誌、標線和設置警示牌,並定期維護,保證鮮明醒目。

建立健全消防車通道違法行爲舉報投訴制度,公佈舉報投訴方式。依法查處消防車通道相關違法行爲,需要查詢停放於消防車通道上機動車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對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將行政處罰中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並報送至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第五條 在城鄉建設規劃編制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以及施工現場管理、城市更新改造時,消防車通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滿足消防救援車輛通行要求。

消防車通道的設置,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車通道上不得設置停車泊位、構築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

(二)消防車通道與建築物之間,種植樹木或者設置架空管線、廣告牌、燈杆、裝飾物等,不得妨礙消防車舉高操作;

(三)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淨空高度應當不低於4.5米;

(四)轉彎半徑滿足消防救援車輛轉彎要求;

(五)商業步行街口的路障應當是自動或者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六)城市道路、鄉村道路依據相關規定設置的限高、限寬、路障等設施,在消防車通行時應當能夠便利打開或者挪移。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車通道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誌保證暢通。同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兩個以上單位同時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明確消防車通道安全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劃設消防車通道標誌、標線和設置警示牌。

第七條 建築物的管理使用單位或者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檢查,可以採取安裝攝像設備、加裝消防車通道佔用檢測報警器等措施,做好消防車通道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消防車通道相關違法行爲;對制止無效的,應當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並協助處理。

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有違法行爲的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處罰,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建築物的管理使用單位、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責任或者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條 消防車通道出入口採用封閉式管理的,在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應當能夠立即打開,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佔用消防車通道的,應當採取臨時措施或者制定消防救援應急預案,並事先書面告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下列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消防車通道上停車或者堆放貨物、雜物、垃圾等;

(二)在消防車通道上設置停車位、構築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

(三)永久封閉消防車通道,或者採取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在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不能立即打開;

(四)在居民小區、城中村出入口消防車通道上設置路障;

(五)其他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爲。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下列行爲進行管理和處罰: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對消防車通道降低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設計消防車通道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車通道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車通道施工質量的;

(五)建築施工企業未按照國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與建設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車通道的。

違反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一)對城市主次幹道兩側臨時市場、早夜市等市場外溢,違規佔道經營影響消防救援車輛通行的行爲,進行管理;

(二)對擅自在消防車通道上加裝地鎖、圍欄、私搭亂建等行爲,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整治;

(三)對戶外廣告牌、燈箱、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的設置,嚴格管理,避免影響消防救援車輛通行或者舉高操作。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下列違法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救援車輛通行的。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來源: 唐山勞動日報

編輯: 王雅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