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容錯機制 鼓勵創新發展——《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解讀

近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規是廣東省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指導下,首部全面貫徹落實全會精神的地方性科技創新法規,旨在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實現科技自立自強,並通過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高質量的經濟社會發展。《條例》共十一章94條,主要內容包括: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基礎研究、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升級、科技金融融合、人才培養與引進、國際科技合作、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一、國資創投風投日常運轉中的難點問題

在當前全球科技創新競賽中,科技創新已成爲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動力。中國作爲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對科技創新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然而,在科技創新的推動過程中,國有資本在創業投資中的保守性問題逐漸顯現,成爲制約科技創新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傳統上,國有資本在投資中強調資本保值增值,導致其在面對高風險、高潛力項目時,投資決策往往過於謹慎,甚至表現出保守態度。

首先,在投資決策過程中,國有資本往往更傾向於選擇低風險、穩健回報的項目,而對於具有高不確定性的初創科技企業則表現出謹慎態度。因爲國有資本肩負着公共資金的管理責任,對其安全性要求極高。面對可能的投資失敗,相關管理人員不僅面臨經濟損失的風險,還可能面臨行政和法律責任,缺乏容錯機制進一步壓制了其投資創新的積極性。

其次,國有資本在考覈機制上通常以保值增值爲主要指標,這種考覈導向進一步加劇了國資在風險投資中的保守傾向。

第三,國有資本在創業投資中的保守性不僅限制了其對高風險、高回報項目的支持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融資能力。初創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企業,通常處於發展的早期階段,面臨着巨大的市場風險和技術風險。此時,企業最需要的是資本的支持和耐心的陪伴,然而國有資本的謹慎態度卻使得這些企業難以獲得充足的資金支持。這不僅延緩了企業的發展步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整個科技創新生態系統的健康發展。

二、創新探索發揮效能

爲破解國有資本在創投中的保守性難題,廣東省率先出臺了《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其中關於國資創投容錯機制的規定成爲該條例的亮點之一。《條例》涵蓋從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到人才支撐的全過程創新鏈。《條例》中的容錯機制核心在於允許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在合理的規則和程序下,對投資失誤或失敗給予寬容。機制的實施包括明確容錯範圍、建立科學評估機制、實施激勵措施,鼓勵國有資本敢於投資高風險、高潛力的科技項目,爲國資創投機構提供更靈活的退出渠道,降低投資風險,增強信心。

首先,《條例》明確規定“不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作爲主要考覈指標”,這一規定打破了傳統的考覈導向,減輕了國有資本在投資決策中的顧慮。通過這一舉措,廣東省政府向國有資本傳遞了一個強烈的信號:投資失敗在合理範圍內是被允許的,重點不在於投資是否成功,而在於是否敢於擔當、勇於創新。這一政策方向的調整,極大地釋放了國有資本在創業投資中的潛能,使其能夠更加積極地投身於支持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展中。

其次,容錯機制的核心在於科學的評估體系和合理的激勵措施。《條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業績考覈、激勵約束和容錯機制,以保障容錯機制的有效實施。具體而言,容錯機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容錯範圍,界定哪些情況下的投資決策失誤或失敗可以納入容錯範疇,如因市場環境變化、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投資失敗。二是建立科學的評估機制,對投資決策過程進行公正、透明的評估,確保容錯機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三是實施激勵措施,對於勇於擔當、積極創新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以形成正向激勵效應。

第三,容錯機制的外延還涉及投資後的管理、退出等多個環節。例如,《條例》中提到要推動完善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退出機制,支持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等措施,這些舉措爲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提供了更加靈活多樣的退出渠道,降低了投資風險,增強了其投資信心。這些政策創新不僅爲國有資本的投資行爲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和靈活性,也爲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成長提供了更爲穩固的資金支持。

三、完善容錯機制,激發國資創投活力

儘管《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爲國資創投容錯機制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面臨諸多挑戰。這些挑戰包括如何科學界定容錯範圍,如何確保評估機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如何平衡激勵與約束的關係等。爲此,本文提出以下對策建議,以進一步完善容錯機制,激發國有資本在風險投資中的活力。

首先,加強制度建設是確保容錯機制有效運行的前提。容錯機制的實施離不開制度的支持,建議進一步細化國資創投容錯機制的相關制度規定,明確容錯範圍、評估標準和激勵措施等具體內容。在制定制度時,應充分考慮到各類可能的投資風險,並在政策層面予以規範,以確保容錯機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強化監督評估是保障容錯機制公正透明的關鍵。建議建立健全監督評估機制,對容錯機制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在監督評估過程中,應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手段,提高評估的效率和精準度。此外,還應設立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以提高評估結果的公信力。

第三,加強人才培養是推動容錯機制落地的基礎保障。國資創投容錯機制的有效實施需要一批具有全球視野、敢於擔當的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建議加大對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力度,提高其專業素質和創新能力,爲容錯機制的實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與此同時,還應加強對現有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管理人員的培訓,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提升其風險管理和決策能力。最後,推動信息共享和協作是提高容錯機制實施效果的重要手段。建議加強政府部門、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溝通協作,形成合力推動科技創新事業的發展。政府部門應發揮橋樑作用,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促進各方在投融資、政策解讀、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協作,確保容錯機制在實際操作中的順暢運行。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中關於國資創投容錯機制的規定,代表了國有資本在支持科技創新中的一次重要探索和創新。通過該機制的實施,國有資本將擺脫傳統保守的投資思維,積極參與到高風險、高潛力項目的投資中去,爲科技創新事業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專家對容錯機制給予高度評價,認爲其將激發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的活力,並培養一批具有全球視野的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社會各界,特別是初創科技企業和國有創投機構,對《條例》寄予厚望,期待其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展望未來,隨着容錯機制的不斷完善和成熟,國有資本將在創業投資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推動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國資創投容錯機制必將成爲推動中國科技創新的強大引擎,爲實現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貢獻更大的力量。

來源:中國日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