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所啟動首批碳權交易 學者籲引入更多自然碳權

臺灣碳權交易所今天啓動首批國際碳權交易,學者表示,這是臺灣碳權交易里程碑,但現行國際碳權「只能買不能賣」,爲更活絡碳交易市場,建議開放自由買賣,並引入更多符合國際趨勢的自然碳權。

臺灣碳權交易所今天啓動首批國際碳權交易,第一波上架來自亞洲、非洲與南美洲等地區的碳權,均是由國際獨立機構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GS)等認證,臺積電、鴻海、中鋼與臺灣金控等近30家業者「搶頭香」參與交易。

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李堅明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臺灣研究碳交易超過20年,碳交易系統建立不容易,今年不但成立碳權交易所,今天也啓動第一批交易,可說是臺灣一大里程碑。

針對後續發展建議,李堅明表示,首先,碳權法律屬性需更加明確,意即要有法源依據,將碳權視爲一般商品;再者,企業購入碳權以後變成資產,相關會計紀錄規範應及早確立,包含資產認列價值應隨當下價格或買進價格,以及公允揭露等。

第3,碳交易目的是增添減碳靈活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應儘快界定何種國外碳權可以在國內抵換碳費,此也連動碳交所引入品項。另隨着碳費將在2025年徵收,更需明確訂定國內外碳權可抵減比例。

第4,國際高品質碳權會隨發行機構不同,產出不同型態碳權,而甫落幕的COP28推廣的是以自然爲本的碳權,盼臺灣引入更多自然碳權,以符合國際趨勢。

對於碳交所上架首批碳權以再生能源碳權爲主,並無森林碳權,李堅明解釋,因碳交所引入的是黃金標準碳權,本身屬性就以發展綠電爲主;另一碳權國際認證機構Verra則多自然爲本的碳權,不同機構定位不同。

此外,李堅明建議政府協助推廣碳權使用準則,包含碳權來源、品項以及碳權應用面,以避免漂綠之嫌。

談及未來臺灣碳權交易活絡關鍵,李堅明表示,目前碳交所規定國際碳權「只能買不能賣」,然而,碳交易重視流動性,有周轉纔有價格發現,進而激勵減碳科技與行爲改變;換言之,要讓碳交易所功能完整發揮,就不能採用限制邏輯,全球碳交易市場也都准許自由買賣。

李堅明也提到,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環評增量抵減目前只允許國內碳權抵減,但他認爲應開放國際高品質碳權,讓抵減來源更多元化,並廣納更多具國際信譽機構的碳權,透過增加碳權供給量,帶動市場更加活絡。

國內碳費審議委員會將於明年第1季成立,李堅明指出,由於碳權來源與發行機構不同,價格差異大,因此比起參考國內首批國際碳權碳交易價格,更應從碳費「減碳功能」角度制定碳費價格,意即先思考收取碳費專款專用目的,包含如何減碳、目標減碳量,再回推碳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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