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留地方?兩派再交鋒
臺灣明年將開徵碳費、2026年正式收費。本報資料照片
數名縣市長倡議碳費要留一定比例給地方政府,兩派學者見解不同,有學者認爲碳費可以用來支持地方減碳,但國際間沒有「一定比例」的要求,且重要的是建立查驗機制;另有學者認爲,讓縣市政府知道明確比例的碳費收入,有利於長遠規畫淨零基礎建設,關鍵是中央要寫清楚碳費用途。
媒體昨在「COP29氣候峰會前線上記者會」提問,臺灣明年將開徵碳費、二○二六年正式收費,許多縣市政府已喊出碳費一定比例分配給地方,國際間對於氣候資金是如何運行?
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哲良表示,以國際經驗來說,爲碳收稅、費用留在地方是可行的,但其實並沒有要求「一定比例」,都是因地制宜,視當地的科學環境、政治條件、資金等決定分配多寡。
劉哲良說,硬要分一定比例碳費給地方不一定有意義,比較合理的方式是地方擬定行動方案,打算要減多少碳再來申請碳費;如果只是約定好一定比例給地方,地方還要想錢該怎麼用,變成類似空污費的作法,做的事卻與減空污不見得相關,會削弱碳費政策目的。
劉哲良建議,把錢給地方的前提是做好一套追蹤、查驗的機制,國際間是決定減碳目標,比較能夠確保達成當時撥錢的政策目的。
臺大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國際學位學程兼任助理教授趙家緯說,國際間要申請氣候基金還是要一定的需求評估。因此要讓地方政府有能力提出合理的需求評估,才能讓基金真的能滿足地方減碳。
臺大環工所兼任助理教授劉銘龍認爲,六都與部分縣市都已制定推動淨零的自治條例,中央也已覈定,這就說明地方在中央的督導下,可因地制宜推動淨零轉型的工作,此時給予一定比例的碳費收入,更能事半功倍。
「我覺得環境部不必再糾結了」,劉銘龍說,氣候變遷因應法前身的溫管法,就有類似減碳額度拍賣所得三成分配給地方的條文;從地方政府的立場,如果能讓地方知道有一筆固定的收入,即可做長遠的淨零基礎建設規畫,例如推動綠運輸與電動運具、設充電樁及加氫站、加速屋頂光電建置、爲地方焚化爐增設碳捕捉設備等,關鍵是中央要寫清楚碳費用途,不能拿去放煙火、辦活動。
劉銘龍表示,初期的碳費收入一年只有六十億元,其實是杯水車薪,最好制定淨零轉型特別法,每年由中央編列千億以上的預算,才足以因應淨零建設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