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4·29”高處墜落事故致1人死亡,官方披露事故詳情

8月12日,泰州市政府“4·29”一般事故調查組在該市應急管理局官網上,公佈了《泰州海陵城市之光小區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4月29日14時30分左右,在海陵區城市之光小區3幢南側外牆維修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60.2萬元。

經調查認定,泰州海陵城市之光小區“4·29”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調查報告稱,4月29日13時左右,根據工作安排,泰州安居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僱工毛某書、史某平至城市之光小區3幢2單元40*室進行外牆維修作業,毛某書將座板式單人吊具的工作繩系在樓頂消防管道及樓梯扶手上,工作繩沿南側女兒牆掛出,之後,毛某書乘坐座板式單人吊具沿工作繩下降至40*室南外牆進行作業,史某平在室內配合,毛某書未使用安全繩、安全帶等墜落保護裝置,未佩戴安全帽,也未在3幢2單元60*室南側陽臺不鏽鋼雨棚邊緣墊防止繩索損傷的襯墊或採用馬架。14時30分左右,因工作繩與60*室南側陽臺不鏽鋼雨棚邊緣摩擦斷裂,導致毛某書墜落至南側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調查組認定,毛某書本人在違反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情況下進行懸吊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

安居物業主要負責人蔣某,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未組織實施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未及時消除作業現場的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來源|人民網江蘇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