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重大空污管制自治條例 草案通過

有效控管臺中市空氣品質,環保局制定「臺中市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草案」,昨市政會議通過。圖爲臺中火力發電廠。(本報資料照片/林欣儀臺中傳真)

爲改善空污,臺中市2016年通過「生煤管制自治條例」,2020年卻遭環保署宣告無效,臺中市環保局今年再製定「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草案,針對造紙廠、電廠、鋼鐵廠等大型污染源規範燃料使用比例,要求優先以生質能源替代相關計劃,2日經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將送議會審議。

原「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因部分條文牴觸中央法規,該條例遭宣告無效,臺中市府雖提出行政訴訟,最後仍敗訴,目前該自治條例在憲法法庭訴訟中。

環保局長陳宏益指出,針對污染源管理目前依空污法規範,但難免有不周全處,且考量全球低碳及淨零排碳趨勢,近日製定「臺中市重大空氣污染管制自治條例草案」。

陳宏益強調,此自治條例草案絕非要取代生煤管制自治條例,而是以擴大對象及範圍的方式,管制大型污染產業的燃料,同時融入低碳與淨零排碳精神,要求空污防制設備應採行最佳可行技術、且生煤堆置場粒狀污染物控制效率要達到98%以上。

針對被視爲重大污染指標的臺中火力發電廠及中龍鋼鐵,陳宏益表示,草案第11條規範業者應依照使用生煤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提出一定比例的碳捕集或施行減碳、固碳措施;考量環保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碳捕集與減碳、固碳的比例高低由環保局另外製定。

第4條也規定,經環保局公告的公私場所污染防制設備應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草案公告2年內排放濃度或排放削減率須符合中央規定。陳宏益解釋,藉此盼要求業者儘速汰換空污防制設備;另第6條規範汽電共生業者優先使用生質燃料,達到改善空品目的。

陳宏益指出,草案有4大特色,分別是引進生質能源、減少使用化石燃料,明定減碳固碳比例及措施,且內容涵蓋固定、移動與逸散等污染源管控,藉以引導企業做好自主管理;本會期將送議會審議,未來違反規範者可處以10萬元罰鍰或勒令停工,並得連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