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議員批雙標 豐洲二期補償條例遭退

臺中市經發局制訂「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但議會法規會認爲一市不應有兩套制度,退回該案。(市府提供/林欣儀臺中傳真)

臺中市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一、二期開發,分別在原臺中縣及合併後的臺中市時期辦理徵收作業,使得一期與二期民衆領取到的補償金費差很大,爲顧及二期民衆權益,市府訂定自治條例,給予98%補償金,但議會法規委員會質疑此舉根本雙標,27日決議退回該案。

臺中市經發局長張峰源指出,豐洲一期在原臺中縣時期開發、當時地上建築物可領到91至98%的補償金,二期在臺中縣市合併後開發、地上建築補償僅可拿到42%,兩者相差約1倍,對二期民衆相當不公平,經發局制訂《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提供二期民衆最高98%補償,且3年完成後該條例即失效。

此自治條例草案27日在市議會法規委員會討論,議員李中、楊正中、江肇國、黃馨慧說,針對重大建設的建築物拆遷等作業,臺中市訂有公共工程拆遷現有建築物補償,豐洲二期也應迴歸本質,不應有兩套辦法,否則各區的建設徵收也都要比照,豈不亂了套。

議員羅永珍主張,豐洲一期在2006年開發,當時臺中縣市還沒合併,且臺中縣的補償辦法額度比較高,二期則是因政府沒做完,纔會延到縣市合併後開發,徵收價格低很多,對二期民衆不公平,盼以特殊的專案方式通過。

議員徐瑄灃則認爲,市府制訂此條例立意良好,但這樣的做法根本是另開一處戰場,造成彼此法條上的對立。

臺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強調,豐洲二期的開發屬特例,市府會制訂自治條例,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特別幫二期居民設置,因其爲過去歷史留下的共業,應給予合理解決。

經不同意見討論後,法規會召集人何敏誠宣佈退回該案,待市府相關法令齊備後,再於下個會期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