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區公所僱員貪汙 爸媽當人頭…狠詐中低收補助款130萬
時任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王姓約僱員利用申請中低收補助系統沒複審機制漏洞,將不具低收資格的父母、弟弟名義,向社會局詐領補助款130萬多元;法院考量,王犯後向廉政署自首,繳回不法所得且全部認罪,依5個貪污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廉調查,王男(31歲)2019起在和平區公所民政課擔任約僱員,他發現中低收入戶補助缺乏複審機制,利用該漏洞自2020年11月起,以未具低收資格的父母、弟弟名義,登入「弱勢e關懷計劃社會福利資源系統」資料3人個資,詐領低收補助資格。
檢、廉查出,王再印出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至5月的「高中職生活補助」、「家庭生活補助」清冊,自己蓋章再逐層由公所課長、秘書及區長覈准,一共向臺中市社會局詐領補助130萬9748元,款項分別撥入父母、弟弟戶頭內,自己再提領後挪做私用。
直到王男自覺曝光,趕在公所報案前自行赴廉政署中調組自首,家中也被搜索扣得38萬元現金;檢方訊時,他坦承利用「弱勢e關懷計劃社會福利資源系統」沒有複審機制的漏洞,以家人名義詐領補助。
和平區公所政風室也發現,「弱勢e關懷計劃社會福利資源系統」可以用手動方式,將未符合低收入戶申請資料,變更爲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檢方偵結依5個貪污罪起訴他。
臺中地院審理時,王男均坦承不諱,並有相關證據可佐,且他犯後自首、交回犯罪所得,並於偵查中自白,均依法減刑。
法院考量,王承辦低收入補助業務,本應廉潔自守,竟爲貪圖利得詐財,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斟酌一切情狀後依5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他1年3月至1年5月,5罪應執行2年,褫奪公權1年,宣告緩刑3年,並命他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和平區公所。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