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留學加拿大不當兵 母:兒生小孩當爸了!無法回國
▲《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臺中市一名賴姓男子高中畢業後就到加拿大唸書,且在當地就業結婚生子,但接到徵兵通知卻不回來服兵役。賴母說,兒子在國外求學期間就當爸爸了,生了小孩,實在無法返國接受徵兵。對此,法官斥被告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賴男是民國77年次出生的役齡男子,經覈准出境就學,依規定至遲應於年滿33歲前返國服役,因屆期未歸,區公所於2019年4月8日函文送至其爸媽住處,催告其於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等到公示催告期滿後,區公於2020年9月21日,再度發函通知領取徵兵檢查通知書,並應於同年10月5日至國軍臺中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賴母領到函文後,均有轉達給兒子知道。
▼賴母說,兒子在國外求學期間就當爸爸了,生了小孩,實在無法返國接受徵兵。(示意圖)
不過,賴男依舊沒有回臺灣,被臺中市政府函送偵辦。賴母證稱,有收到區公所通知,也有將徵兵處理通知及徵兵檢查通知書內容,告知人在加拿大的兒子,但因兒子之前在國外求學期間就當爸爸了,生了小孩,實在無法返國接受徵兵。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義務,爲在國外就學、就業及生活,竟於經覈准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爲法所不許。
法官說,被告母親證稱,被告高中畢業後就去加拿大念大學,大學畢業後在加拿大工作、成家立業且有小孩,可見被告具有相當經濟能力,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