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帶開山刀辯「切三層肉」 法院認有理由裁定不罰
臺中林姓男子深夜和人口角,警方查獲他攜帶1把開山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處,林表示前1天和朋友烤肉,帶開山刀是要切山豬三層肉;法院比對證詞,認爲他說法非無理由,且警方是在林機車置物箱查獲刀子,並非林持刀展示,難認他主觀有妨害公共秩序,裁定林不罰,可抗告。
臺中第二分局移送指出,林男2023年11月15日深夜11點多因和他人口角,警員到場發現他攜帶1把開山刀,認爲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依違反社維將他移送法院裁處。
臺中地院指出,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但該條處所罰對象,除「攜帶」危險物,更應符合無正當理由的構成要件。
法院查,警方在林男的機車置物箱內查獲開山刀,該刀雖有一定殺傷力,但林男在警詢時表示,前一天和朋友回霧峰住家烤肉,因爲要烤三層肉才帶刀去切肉,後來回家太晚宿舍被鎖起來,纔會把刀放車廂。
其友人也說,開山刀是林男帶去烤肉時,要切山豬肉才攜帶的,放在機車置物箱內沒拿走。另外當時現場衝突的其他人也說,不知道林男有攜帶開山刀。
法院認爲,顯見林男帶刀是前一天帶去烤肉,暫時放在置物箱內沒取出,且警方是在他機車置物箱內發現,林男並無恣意使用或展示開山刀行爲,警方也未舉證林主觀上有何攜帶開山刀不法、妨害公共秩序目的,然認他有構成社維法要件,裁定他不罰。
臺中林男深夜和人口角,警方查獲他攜帶1把開山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處,他辯稱前1天和朋友烤肉用來切山豬三層肉;法院比對證詞,裁定不罰。圖爲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