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被開酒駕罰單吊照 以「漱口非嘔吐」獲翻盤機會

臺中市李姓男子去年8月間被巡邏警方發現違停,李在駕駛座旁有「嘔吐」動作,警方事隔20分鐘後,追李男至公司停車場酒測,因超標遭警告發,李被開罰3萬元、吊照2年,李男不服上訴,強調當時是「是漱口非嘔吐」,且他違停時,警方未當場攔查舉發,反而事隔20分鐘才酒測,非合法攔查,聲請撤銷罰單,一審認爲警方開罰有據駁回,不過二審認爲,卷證沒有警方合法攔查的記錄,廢棄一審判決,發回更裁。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在去年8月18日清晨7時許,被第六警分局巡邏員警看到,李的轎車紅線違停,而李有下車在駕駛座旁做出嘔吐的動作,因當時車流衆多,警方沒有即時盤查李男,經警方掉頭後,李男已開車駛離該處,僅留下地面不明的污漬,警方後來跟着李男轎車,回到其公司的停車場,隨後對李施以酒測,酒精值達0.19mg/L,警方依法制單告發。

李男被開罰3萬元、吊扣駕照2年,李男不服向臺中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李請來律師抗辯,當時僅是紅線違停的交通違規,警方沒有當場攔查,反而在事隔20分鐘後,在李男的公司停車場攔查、施以酒測,而且李男行駛過程中,沒有蛇行或超速等危害他人行駛的狀況,還強調,當時是路邊「漱口」,非警方指控「嘔吐」狀況。

臺中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根據勘驗影片結果,警方發現李男有嘔吐動作至施以酒測,約過11分鐘時間,扣掉行駛時間,酒測時間點與李男違停行爲結束不久,違規狀態的時空密接性強,加上攔查後,李男也坦承前一日有喝酒,認定警方作爲合法,駁回李訴請,李男仍不服,上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二審認爲,雖然李男有紅線違停,但無從推得李車是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警方認定李車是「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而對之進行攔查,主要是因警方有看到李男有嘔吐動作,不過當時李男是否因喝酒而嘔吐,李男予以否認,強調是漱口,一審有調查義務,但未查明。

另外,一審勘驗光碟筆錄,也沒有李男身體不適的記載,警員從駕駛警車折返李男嘔吐處,發現李車已駛離後,如何對李車攔查,也無記錄,此件是否是「合法攔停」而查獲李男酒駕,尚有疑問,因此認定李男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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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李姓男子去年因在路邊違停、嘔吐,遭警方酒測後開罰,李男上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中高行廢棄一審判決,發回更裁。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