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救護車涉撞死男大生 衛生局一查「亂鳴笛閃燈」開罰了

臺中市北區今年3月發生施姓男大生騎機車與民間救護車碰撞的死亡車禍,臺中市衛生局查出,肇事的民間救護車當時是載送醫院處置完畢的病患回家,未屬緊急勤務範圍,不得使用警鳴器及閃光燈,判定救護車執勤不符合規定,依法救護車公司裁處6萬元。

經查,22歲施姓男大生今年3月19日晚上騎機車沿着臺中市北區太原路綠燈直行,63歲黃姓男子駕駛救護車載運病患,沿着崇德路鳴笛闖紅燈通過太原路口,雙方發生碰撞,施生送醫不治,黃男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臺中市衛生局說,衛生局接獲案件後即啓動行政程序調查,經查肇事的民間救護車爲接送醫院處置完畢的民衆返家。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說明,衛生局將持續輔導所屬救護車機構,執行救護勤務時,應合於緊急勤務下方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並應特別注意行經路口應減速、注意左右來車及施打方向燈等交通安全,以保障司機、病患與用路人安全。

臺中市北區今年3月發生施姓男大生騎機車與民間救護車碰撞的死亡車禍。記者陳宏睿/翻攝

臺中市北區今年3月發生施姓男大生騎機車與民間救護車碰撞的死亡車禍。記者陳宏睿/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