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警失控飆民「三字經」 挨告公然侮辱逆轉判無罪
臺中大雅分局林姓警員受理案件和邱姓男子衝突,脫口罵對方「XXX」,當下雖拿3000元給對方,一審仍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10日,二審參酌憲法法庭就公然侮辱限縮判決,認林員非反覆、恣意謾罵,撤銷改判他無罪,可上訴。
檢方查,林員在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任職,2023年6月13日邱姓男子陪江姓友人來報案,林員發現邱和江無親屬或委任關係,邱卻一再爲江主張報案內容,林因而質疑邱身分、動機並起口角,林也脫口對邱說「你就出一張嘴最會,XXX咧。」
檢方認爲,當時有派出所內監視器畫面等可佐證,依公然侮辱罪將林員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也請法院考量,邱男案發當下就收受林3000元和解金,予以適法量刑。
臺中地院一審簡易庭認爲,林員未以理性態度,在派出所內朝邱男口出三字經,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林員不服上訴,表示和邱口角有辱罵粗話,但堅決否認公然侮辱,辯稱覺得邱男要亂報案,藉着有身心障礙的江,向江的祖母要對方保管身心補助款,自己情緒不滿才說出這句口頭禪,沒有損及邱的名譽、人格。
臺中地院二審合議庭勘驗現場錄影,發現當時是邱男先質疑林員身分、動機,引來林員不悅,邱又和多名警員發生口角,林員一時情緒才脫口該言論。
合議庭認爲,林員用語粗俗不得體,但整起爭端是邱男引發,林員以負面語言回擊,尚屬一般人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這種迴應言論。
合議庭也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解釋,認爲該言語是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而非屬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難認林員故意貶損邱男的名譽、人格,撤銷改判他無罪。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