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惡男誘4少女拍攝猥褻影片賣春 1女遭「試車」推入火坑

蔡男以介紹包養、性交易誘騙4名16、17歲少女在2020年間4度分別在中市、彰化等處拍攝裸露、猥褻及性愛等影像,將1名少女帶往高雄賣春,法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蔡男以介紹包養、性交易誘騙4名16、17歲少女拍攝裸露影像,供男客挑選,在2020年間4度分別在中市、彰化等處拍攝裸露、猥褻及性愛等影像,蔡男及江男還以指導1少女性服務技巧爲由「試車」後,載往高雄招攬男客賣春,經被害少女報案,警方循線逮捕送辦。

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猥褻、性交行爲之電子訊號罪等共4罪,各判蔡徒刑3年3月至3年6月不等,另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爲有價之性交行爲罪判3年6月; 江男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爲有價之性交行爲罪判3年2月

蔡不服上訴,以已與4名受害少女和解,獲原諒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請求從輕量刑,二審將4罪各改判1年10月至2年不等,其他駁回,可上訴。

全案起於南投縣竹山分局偵辦蔡男媒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案,搜索行動電話、電腦主機雲端儲存空間,查獲另4名少女的大量猥褻、性愛影像,另案偵辦送辦。

檢警調查,蔡男以介紹包養、賣春需拍攝影片供男客挑選爲由,誘騙4名16、17歲少女,在2020年期間分別在臺中市烏日、北區及彰化縣埔心鄉等超商廁所內,拍攝3少女的猥褻照,並在蔡租住處拍攝與2女的性愛影像。

蔡男,還找來江男,向1少女宣稱,介紹賣春要先指導性服務技巧,兩男在租住處先「試車」後,由蔡幫忙招攬男客,2020年9月26日帶少女到高雄賣春1次。

蔡與江坦犯案,經4名少女指證,法官認定蔡引誘少女同意拍攝裸露的數位影像屬於「猥褻行爲」、「性交行爲」的電子訊號,所犯爲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猥褻之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至於蔡、江以教導性服務技巧爲由,要求「試車」,所犯爲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