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少女猥褻照還散佈 男子判賠43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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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4年前以3000元引誘少女摩鐵拍攝猥褻照片,並散佈照片,遭少女及她父親提告,一審判陳男須賠償7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陳男未經少女同意,將照片外流給他人觀看,侵害隱私權改判賠少女35萬元,她的父親8萬元確定。

少女及其父親提告主張,陳男拍攝少女露點的猥褻照片66張,又將猥褻照片上傳至LINE羣組供多數人閱覽,又說少女有雙重人格等,法院認定陳男未經少女同意給予他人觀覽,竟將照片外流,侵害隱私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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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