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際團結法 登錯舞臺唱錯戲
(圖/達志影像)
美國國會衆議院通過《臺灣國際團結法》,對於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1976次全體會議所通過之第2758號決議案提出特定法理見解,並且亦提出相關詮釋。儘管這個政治動作,對於力主臺灣獨立或是積極替臺灣爭取國際空間者來說,必然是感到相當振奮,但這項由美國國會單方面所主張之政治見解,基於下列幾點因素,卻恐怕無助於改變中華民國所必須面對之國際現實狀況。
首先,對於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之解釋權絕對不會是由美國或是任何一個單一國家所決定;所以,光從聯合國大會決議案解釋權限來看這項美國國會法案,就知道這種撈過界作法,最多隻能表達政治姿態與立場,最後能否達成任何實質性成果,恐怕並不樂觀。
其次,當年美國並未投下贊成票,反而是投下反對票;假若是投下贊成票,相對上比較有立場說,當初是在何種前提要件下,投下該法案之贊成票。但若是投下反對票,當時假若不宣示立場,如今事隔多年,能夠把當時沒講清楚的話說明白嗎?恐怕機率也不太高。
再者,當年美國若未在聯合國大會發言,提出目前在衆議院所通過之法理見解,如今事過境遷再來翻案,恐怕也不可能被國際社會所接受吧?特別是對決議案內容詮釋與涵蓋範圍有所異議,當時若未公開表態,如今再想要另行解釋,提出其他詮釋觀點,這又談何容易呢?
此外,從哪邊產生的問題,就應該到哪邊去解決;聯合國決議案要是當初並未明文規範,因此存在爭議,美國就應當在聯合國大會再提出決議案,由聯合國大會就其原先所通過之決議案內容,運用另個決議案加以補強與詮釋,否則運用美國國會通過法案來另行詮釋,基本上就是登錯舞臺唱錯戲。
畢竟聯合國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案,絕對是應當由聯合國大會自行解決,解鈴還須繫鈴人,這個基本道理再簡單不過。
有論者認爲,美國通過此等法案後,將會鼓動許多抱持相同價值理念國家通過類似法案,到時候就會在國際社會產生協助臺灣進入各個國際組織之風潮,而北京就無法阻止臺北獲得國際組織代表權或是會員資格。
假若此種假設前提是正確的,正本清源之道就是由美國在聯合國正式提案,重新詮釋第2758號決議案,假若提出詮釋第2758號決議案無法順利過關,您認爲要突破進入各個國際組織之既有障礙,難度會較低嗎?所以老話一句,問題出在何處,到頭來就要到何處去解套,聯合國大會決議案所產生問題,另起爐竈在美國國會再做文章,恐怕真是上錯舞臺唱錯戲。(作者爲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