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違規案 證交所重罰200萬
證交所同時要求泰山的董事長、總經理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違規緣由及改善情形,董事長、總經理及發言人,並應於六個月內至證券專業機構接受證券法規研習課程。證交所表示,泰山於去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處分其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一案,經核有下列重大缺失事項,致有影響股東權益及證券價格之虞,故處以違約金200萬元。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重大缺失:經查泰山於上開案件之評估及執行,未依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範辦理,核有證交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覈作業程序」第9條規定情事。
二、違反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經查泰山前開決議事項,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1條第1項第12款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及第13條之1第1項第6款應申請暫停交易情事,惟泰山公司當日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同時,泰山去年12月2日針對該案所發佈之重大訊息僅揭露決議處分股數,資訊揭露顯有不足,核有違反同程序第3條規定情事。
證交所強調,因該案違規情節重大,除函請泰山洽非簽證會計師進行投資循環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外,同時已函請泰山擬定重大訊息揭露改善計劃,要求其董事長、總經理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違規緣由及改善情形,上述人員及發言人,並應於六個月內至證券專業機構接受證券法規研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