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回拒陳敏薰查帳 呼籲其勿藉機聚衆滋事

泰山又持續強調,前獨董陳敏薰除應對泰山公司保持獨立性外,另對泰山公司之法人股東龍邦公司亦應保持獨立性,詎陳敏薰竟於112年4月20日配合龍邦公司指示,干擾、中斷泰山公司審計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使該次會議未能審議通過股東盈餘分派等議案,致全體股東之權益因而受損。

且陳敏薰逕自於112年5月5日、同年5月6日偕同法人股東龍邦公司兩度召開記者會,不實詆譭本公司現任經營團隊,核陳敏薰前述所爲,已然喪失獨立董事應具有之獨立性,業已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第3款之當然解任事由,而本公司已於112年5月9日對外發布重大訊息公告,陳敏薰已依法當然解任。

泰山指出,陳敏薰依法既已當然解任,已非泰山公司獨立董事,自不得再本於泰山公司獨立董事身分要求查覈本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及相關簿冊,核屬無據,本公司自得拒絕提供前述文件資料。

此外,泰山公司已向臺北地方法院針對獨董陳敏薰執行職務喪失獨立性乙節,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盼相關人等與主管機關能謹守分際,依司法判決爲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