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邱莉莉等10人無罪 檢不服提這些理由今上訴

上月29日臺南議長邱莉莉等10人均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今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臺南地院認議長邱莉莉等10名被告事證不足,上月29日邱莉莉等10人均獲判無罪,臺南地檢署本月15日收受判決書,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檢具理由後上訴。

檢方指出,原審認判決書中通訊監察譯文,依卷存證據並未經檢察官陳報法院認可,依通訊保障監察法相關規定,認不得作爲證據使用,然經詳閱卷證後發現該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業經檢察官於去年10月24日向臺南地院陳報,並經地院認可,該部分原審認定顯有違誤。

檢方表示,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多采用被告等人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部分證述內容而爲其他被告,甚或被告其自身涉案情節而爲有利認定,完全置被告等人於調查及偵查中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於不論,也未本於經驗或論理法則,斟酌全般情形,作合理比較,定其取捨,並於判決內詳爲說明何人於何時基本事實陳述何以與真實性無礙心證理由,實已有判決理由不備違背法令情形。

檢方進一步說,有關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曾密集會面或電話聯絡,謀議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以達邱莉莉當選議長目的,並透過被告楊志強向方一峰行求賄賂,且由被告黃怡萍、林士傑參與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議長投票權等行爲,以及被告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共同對被告李鎮國、高玫仙行賄,而分別涉犯行求賄絡及期約賄絡等罪嫌,由各個被告在調查官詢問、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具結證述及臺南地院羈押庭與審理中供述或交互詰問時證述內容可知。

檢方指出,被告等人或位居要職、或久經社會歷練,對於可能於己不利之問題多會避重就輕,而若認爲中性問題或非己所涉案情問題,多半便會據實陳述,而各個被告於本案中本是爲求在議長選舉中勝選而結盟,彼此間並無仇隙或恩怨,自無構陷他人之動機及必要,所以爲求妥適、嚴謹地認事、用法,原審本應將衆人調詢、偵訊及審理時歷次筆錄內容進行整合、勾稽比對,以求慎斷彼等間供述內容真實性,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採擇標準及理由。

且原審不是不能逕以該審判中證詞采爲論證犯罪事實依據,但仍應於判決中說明「認其證詞適合爲待證事實證明,先前於調查筆錄或偵查中供述即不具前述較可信特別情況及證明犯罪事實存否必要性」理由,然此不採被告等人於偵查中供述或結證內容理由卻於原審判決中付之闕如。

檢方認爲,被告等人於偵查中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實與原審所採認渠等於審理中部分供述內容已產生重大歧異而有就基本事實陳述不一致情形,例如:被告李鎮國等人就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條件偵查時陳述與原審所採認審理中陳述顯然不一致,原審皆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爲有利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