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議長案無罪判決 三大危機

(圖/本報系資料照)

臺南地方法院以4大理由將臺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的10名被告均判處無罪,引發各界非議,認爲判決有違一般常理,被「政治解讀」是送給賴清德520就職的禮物。檢視這個判決,有3個待解的爭議,恐會引發3個危機效應。

首先,臺南地院認爲邱莉莉在案發時「尚無從預測有關後續正副議長選舉之情」,所以無罪判決。但依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5658號判決指出,「投票行賄罪只需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爲一定之行使者,即足當之,不以選舉委員會已經發布選舉公告或選舉人名冊公告爲必要,且其行爲主體不以已登記爲候選人者爲限,即非候選人亦得爲本罪之行爲主體」。

也就是說,不管當時邱莉莉等人是不是已在「謀議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以達邱當選議長之目的」,他們已符合行使者的條件,更何況,邱在當時已是衆所周知的議長提名人,法院的判決恐與現實嚴重脫節。

其次,方一峰真的「顯然未生任何畏怖之心」嗎?在社會屢傳選舉暴力情勢下,方在選舉前被人「請上車」,又違反常情把妻小安置在孃家,自己「住」在議會,即使派出所就在附近,但他恐怕連報案的機會都沒有吧?法院只看表象是否有失調查職責?

最後一個爭點是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3355號判決曾指出:「不正利益,則係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對方一峰或李鎮國等人來說,除了「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之外,他們自己與家人的生命安全或政治前景,會不會是他最在乎的「不正利益」?難道真沒對價關係?

而這次臺南地院的判決也會引發下列的危機效應。一,法院認定本案是「換票非賄選」,會不會引發各民意機關模仿?二,賄選時只提政治承諾而不拿現金,是不是就可脫罪?三,若使用「不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法院就會認定「不令人心生畏懼」嗎?

社會期待臺南地檢署提起上訴,這次檢方雖因未及時補件而導致部分監聽失去證據效力,但檢調仍不乏其他有力證據的監聽譯文,應可逐字逐頁重新審視譯文,找出違法關鍵。

再則,法院判決明顯沒有重視「證人初供」,是檢方上訴的有利要件。即使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594號曾指出並無「案重初供」之原則存在,但現行法實務中,證人在法庭外向檢察官的陳述,當證人筆錄較爲可信時,法院可將之採爲證據。因此,檢方若能補強方一峰等證人的改口理由,證明他們是事後受到議會或社會環境等影響而改口,就有機會翻案。(作者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