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小吃店2個多月內遭檢舉24次 店家怒告鄰居求償73萬敗訴

簡姓女子在臺南經營小吃店,控訴陳姓女鄰居不當檢舉其妨礙安寧,去年2個多月內報警多達24次,經查訪噪音均未超標,陳女被依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裁罰1千元,簡女求償營業損失及精神賠償73萬元。法官認陳女報案小吃店製造聲響,妨害其居住安寧,並非不法加害行爲而駁回。

簡女主張,小吃店經臺南市府及稅務局覈准登記在案,惟陳女去年10月19日起至12月29日止,頻繁撥打110報案電話,不當檢舉其妨礙安寧多達24次,使轄區派出所派員至店內查訪、臨檢至少17次,甚至有單日臨檢3、4次。

其中有幾次是在小吃店打烊之際,經警方查訪、臨檢結果,均未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或未有違法營業行爲。陳女不當檢舉也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裁罰1000元。

簡女說,小吃店已經營十幾年,全年無休,每日營業額約1萬元,實際利潤約3成至4成,經不當檢舉後,每日營業額不到1000元,甚至比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時還少。

因此,她提告求償小吃店去年10月19日起至今年5月19日止共7個月期間,每日營業額以1萬元、利潤爲3成計算營業損失共63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73萬元。

陳女主張,店家在一般民宅經營小吃店,提供卡拉OK、播放樂曲供客人大聲歌唱,但室內全無隔音阻絕音響設備,導致高低頻噪音整日外傳。她說,住處與小吃店爲共同壁構造,且屋齡已久,噪音穿透傳播尤多,小吃店每日下午起營業至晚上10點,超過一般商業行號營業時間,多年來深受噪音之苦,導致精神官能症狀,生不如死。

她指出,檢舉小吃店樂聲噪音擾鄰,大都在晚上10點以後,極少數在10點以前,足見她無騷擾店家營業意思,且從警方紀錄單內容可知,每每到場對店家「勸導改善」,可證小吃店確有噪音擾及鄰宅事實,她的舉報,並非無的放矢。

臺南地院表示,依陳女報案時間爲睌上8點以後,大部分朝九晚五上班族或學生夜間休息時點,對於聲響反應較日間爲敏感,縱令簡女在小吃店牆壁有裝設隔音棉,但因陳女房屋緊鄰小吃店,所受影響更爲直接明顯,難認陳女故意不實檢舉。

同時,噪音是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體、心理狀況而異,聲響是否屬噪音,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居住安寧,每人忍受程度不一,陳女因隔壁小吃店聲響問題,向轄區派出所報案,陳述其所聽聞噪音聲響及安寧受妨害行爲,是出於保護其自身居住安寧權利,而行使法律賦予申訴報案權利。

臺南地院認爲,陳女因受小吃店發出音響所擾,而向警察機關報案,申告目的在求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尚屬正當權利行使,並無不法侵害簡女權益情事,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陳女,與民法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要件不符,且簡女所受精神壓力、小吃店營業損失與陳女報案行爲間,也難認爲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臺南地院認爲,陳女因隔壁小吃店聲響問題,向轄區派出所報案,陳述其所聽聞噪音聲響及安寧受妨害行爲,是出於保護其自身居住安寧權利。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