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前局長陳凱凌涉貪遭押近1年 聲請具保停押再遭駁回

臺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且以購置豪宅名義超貸,一審判他應執行8年,他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審理中。他自去年底裁押迄今近1年,移審後再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臺南高分院今天裁定駁回。

臺南高分院指出,陳凱凌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爲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爲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的必要性,自今年10月19日裁定羈押。

臺南高分院認爲,陳凱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在案,衡諸陳已受重刑,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動機,可預期他逃匿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可能性升高,有相當理由認爲有逃亡之虞。

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陳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情,臺南高分院認他仍有羈押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處分替代,在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也無刑事訴訟法中如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情形。認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得抗告。

臺南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自去年底裁押迄今近1年,移審二審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臺南高分院今裁定駁回。本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