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女被控詐欺幫助犯判無罪 全因他的供詞矛盾不一致

吳姓女子2年前提供銀行帳號、密碼及提款卡,供綽號「小青」網拍使用,去年9月間陳姓男子稱遭詐騙,誤信投資「大數據定位系統」開發案可獲利千萬,1天內5次匯款共計6萬9千元給對方而報警,吳女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等,惟陳男供述諸多瑕疵、矛盾且前後不一,吳女獲判無罪。

吳女說,2020年11月間,將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小青」,對方說要做網拍,因爲其信用破產,沒辦法使用自己的帳戶,所以她才把帳戶借給對方。她說,跟朋友聚餐時認識「小青」的,她們出去過好幾次,但沒有問對方的真實名字。

她表示,借出帳戶後,還跟「小青」偶爾有聯繫,後來她接到警方的通知,再去找「小青」,對方就不見了。她說,把帳戶借給「小青」之前,沒有無擔心、害怕或懷疑過對方把她的帳戶拿去做不好的使用,「我當時不知道後果會這麼嚴重」。

然而,她出借帳戶長達兩年的時間,這兩年間也沒有任何的人去報案。除了陳之外,從帳戶交易明細可以看出有很多筆款項,卻僅有陳一個人報案。

合議庭指出,案發時,員警有提到陳當時很不想報案,如果不是家人叫他來,他根本就不想報案。經院方函詢該資訊公司,證實的確沒有陳報案所說的投資案。陳對於遭詐欺的過程自始都不一致,警詢筆錄內容以及交互詰問的陳述並不相同。

合議庭指出,陳所供稱所謂詐欺人員李姓男子,交互詰問的時候,陳說是在網路上認識的,實際上並不認識,但在陳去年9月間兩次警詢筆錄中,都有提到李男,並表示是他的舊同事、是朋友,甚至有提到李任職公司,與他之間有債務糾紛。

同時,針對陳投入的款項數額部分,陳始終都沒有辦法說清楚自己投入多少款項,交互詰問一開始,他說大部分投入的款項都是用匯款,後來又改稱也有面交現金,並不是大部分都用匯款。且對獲利部分,他一直有所隱瞞,陳警詢筆錄時說獲利20萬,但交互詰問的時候,他說獲利30幾萬元,當律師拿出其交易明細逐筆詢問時,他又改口了,從頭到尾沒有交代清楚實際獲利的款項多少。

合議庭認爲,陳就本案實際上是否真的有虧損是有疑義,且其陳述自始存在諸多不一致,加上陳本身存在重大經濟狀況,他自己也坦承有跟地下錢莊借錢,可見有足夠動機可能陳以報案的方式促使相關被告跟他和解,以取回當初他投入的款項。法官認無證據認定吳女出借帳戶時,心中已經存有供做不法使用的認知,最後判她無罪。

吳姓女子被控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依涉幫助詐欺取財等起訴,惟告訴人陳男供述諸多瑕疵、矛盾且前後不一,法官不採信其說詞,吳女獲判無罪。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