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佳里命案 狠男刺死女友母「3樓殺到1樓」拒認罪收押
▲檢方認爲黃男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向臺南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27歲黃姓男子因不滿29歲詹姓女友要分手,於3月25日上午持刀前往臺南市佳里區女友住處欲找對方談判時,因被女友母親陳婦發現,雙方發生爭執,黃嫌竟涉持刀刺殺陳婦多刀奪命,逃逸時還推傷女友阿嬤,又一度持刀架住詹女脖子,造成刀傷,檢察官依殺人罪嫌重大向臺南地院聲押黃嫌,法院26日下午裁定羈押。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黃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否認殺人犯行,但法官審酌本案有檢察官羈押聲請書證據清單所列載之證據在卷可佐,並有扣案鋼刀,以及被告案發前傳送予詹姓被害人之訊息可證,而陳姓被害人因刀傷而死亡,足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侵入住宅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殺人罪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否認殺人,對於案情避重就輕,已有畏罪卸責之事實,並於案發後意欲逃離現場,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難謂全無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能,是其逃亡以規避偵查及刑責之可能性本即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即殺人、傷害及恐嚇罪之高度可能性。
法官認爲,黃姓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權衡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應認對被告爲羈押爲適當,以確保偵查、追訴之進行,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據瞭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25日下午3時多,會同法醫針對佳里區殺人案死者進行解剖相驗,死者身上有5處刀傷,分別在左臉頰、左耳下頸部、右肩胛下背部、右肩部及右肩背部,致命傷初步判斷是死者右肩遭到銳器由上往下穿刺,深約10公分,切斷死者的鎖骨下動脈引發大出血而死。檢察官經訊問後,於25日晚上8時許,以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諭知聲請羈押。因黃嫌拒絕夜間偵訊,臺南地院於26日召開羈押庭審訊後於下午3時許依裁定羈押。
本案黃嫌不滿詹女要分手,25日上午7時許,黃嫌持刀到詹家要與女友談判,因詹家大門沒鎖,黃嫌直上3樓要找詹女,但詹女當時不在3樓,黃嫌沒見到詹女,反而碰見詹女母親53歲陳姓婦人,雙方發生爭執後,黃嫌涉嫌持預藏的水果刀砍殺詹女母親陳婦,隨後下樓逃逸時,在2樓碰到詹女阿嬤查看,竟涉嫌推撞詹女阿嬤,逃到1樓時適遇詹女,即持刀架住詹女脖子,造成詹女頸部輕微劃傷,黃嫌奪門而逃,臺南市佳里分局警方據報,在案發現場附近約150公尺的蕭壠文化園區內,將黃嫌逮捕,並查扣作案水果刀。
雖黃嫌向警方表示與詹女系男女朋友關係,因詹女要分手所以才持刀前往詹宅找詹女談判,但詹女卻否認與黃嫌是男女朋友關係,也否認有所謂分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