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工程師10月女兒摔傷致死…夫妻被控虐嬰 法官只判妻有罪

臺中1名臺積電工程師與妻育有的10月大女嬰前年死亡,檢方認爲先生明知老婆身心不佳,仍讓她獨自照顧小孩才讓女嬰受虐致死,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2人;法院根據醫師判斷、解剖報告,均難認女嬰遭故意傷害,應是妻子抱小孩時摔倒才造成,依過失致死罪判妻子8月,先生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該夫妻2021年生下女兒,先生平時需上班都由妻子照顧小孩,妻子2022年7月2日抱着女兒從臥室走到客廳時不慎跌倒,害女兒頭部撞到地面導致腦出血、中樞受創,後來引發嘔吐、昏迷,妻子並拍照傳給先生後,當晚搭車帶小孩去就醫,女嬰卻仍在同年8月身亡。

全案經臺中社會局移訴請臺中地檢偵辦,檢方認爲該夫妻涉嫌虐嬰,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2人;妻子堅決否認,表示當天真的是不小心跌倒,不清楚後果這麼嚴重,她坦承過失。先生也否認,辯稱很用心盡力照顧家庭,就算在工作也很關心妻子、女兒,並無過失。

法院勘驗相關對話、醫師鑑定,發現女嬰額頭、眼眶及臉部瘀青,是遭外力撞擊,但未必都人爲故意傷害行爲,多名醫師也認爲可能是高於身高或極大力摔落造成,難排除是妻子懷抱女嬰時,不慎摔倒撞擊造成,法醫解剖也無從確認女嬰死亡原因是出於人爲故意傷害。

由於妻子曾傳訊給友人稱「差點掐死她」、「好幾次哭着跟老公說不能丟掉她嗎,孤兒院之類」,甚至說「是想殺她,每次都差一點」並自稱虐嬰,但法院認爲,妻子該言行集中在產後數月內,應是情緒、渲泄發言。

法院也勘驗當天妻子手機拍女兒游泳、家中監視器影像,都沒發現她有何故意傷害行爲,並經勾稽相關證據,都無法認定她有故意傷害致死,另先生就算上班期間也和老婆密切聯絡,持續關心小孩狀況,難認有過失。

法院經變更起訴法條後,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妻子8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先生判無罪。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