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抱10月大女兒跌倒致死 臺積電工程師夫妻遭控虐嬰 僅這點她有罪

妻抱10月大女兒摔傷致死 ,臺積電工程師夫妻遭控虐嬰 ,僅這點她有罪。(圖/Shutterstock/達志 )

1名臺積電工程師上班後,獨留妻子在家照顧10月大女兒,未料卻因妻子抱小孩時跌倒,導致女兒重擊頭部死亡,檢方認爲丈夫知道妻子有產後憂鬱還讓他獨自在家照顧女兒,將夫妻依傷害致死罪移送並起訴。但法院調查後,無法認定女嬰有遭故意傷害事實,仍認定是妻子抱小孩時摔倒造成家庭悲劇,依過失致死罪判妻子8月,丈夫則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該名臺積電工程師於111年7月2日上班後,由妻子獨自在家照顧10個月大的女兒。未料妻子晚上在家中抱女兒從主臥室步行至客廳時,不慎跌倒,致女兒頭部撞擊地面,造成創傷性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左側)、視網膜出血、中樞性尿崩症等,不斷在客廳圍欄內嘔吐後昏迷。

妻子心急下,將女兒照片傳給丈夫後,立刻搭乘UBER送往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急救。隔日再轉診到榮總,仍於8月16日因硬腦膜下腔出血、中樞神經衰竭、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

臺中社會局調查後移訴請臺中地檢偵辦,檢方認爲夫妻兩人涉嫌虐嬰,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2人。

但法官調查後認定,女嬰母親過失,僅是獨自在家中懷抱女兒時,不慎摔倒在地,撞擊女兒頭部導致死亡;念及女方爲新手母親,已對女兒付出相當程度之辛勞;且女兒離世對母親而言也屬椎心之痛。考量母親就過失致死部分表明,若經認定自己有過失,願意承擔責任。

而丈夫在案發當時正在公司上班,女兒死亡結果並非出於父親作爲,難以認定父親有怠於注意之過失,無從對女兒死亡結果負擔「過失不純正不作爲犯」之責任。

法官認定,查無充分證據證明女嬰母親於案發當日有故意傷害行爲,丈夫也無犯罪事實,依過失致死罪判妻子8月,先生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