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股飆呆瓜條款發威! 上半年行使歸入權金額1,331萬元倍增

所謂「歸入權」是證交法從1988年參考美國引入的規定,據證交法157條及第62條第3項準用第157條規定,上市櫃(含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分超過10%的股東(即內部人),對公司的上市股票,如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並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證交所、櫃買中心每半年會把相關資料交給投保中心執行。

高晶萍指出,去年下半年開始,臺股熱絡,股市一直往上走,今年又衝破24000點,部分上市櫃公司的內部人,及其配偶甚至未成年子女就很容易忽略相關規定,買賣股票又沒有依規繳交獲利,案子也變多。

今年第2季就上述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執行結案117件,和去年同期57件相比,年增60件(105%);結案金額1,331萬169元,和去年同期的785萬7,693元相比,增加545萬2,476元,年增69.39%。累計從1994年到今年度第2季止,總結案9,407件,總結案金額52.53億,未結案件18件。

近期股市交易熱絡,金管會提醒各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買賣所屬公司股票前應留意相關規定,爲促使內部人能更進一步瞭解公司內部人股權交易相關法令規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每年均於北、中、南各地舉辦多場內部人股權交易法律遵循宣導說明會,上市櫃(含興櫃)公司內部人可於前揭2單位網站獲悉相關說明會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