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瓜條款」發威 上市櫃Q1歸入權金額 年增四倍

金管會證期局指出,自1994年下半年度至2021年上半年度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8,735件,應歸入金額新臺幣達50億4,170萬3,271元,平均每年有1至2億元被歸入。

「歸入權」是證交法從1988年參考美國引入的規定,據證交法157條及第62條第3項準用第157條規定,上市櫃(含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分超過10%的股東(即內部人),對公司的上市股票,如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並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證交所、櫃買中心每半年會把相關資料交給投保中心執行。

雖法規已明訂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有獲利要歸入公司,還是經常有董監事或經理人違反規定,因此常被監理人員戲稱「呆瓜」,因而稱爲「呆瓜條款」。據證期局統計,1994年到2021年,平均每年都有逾300個呆瓜因「呆瓜條款」被罰。

證期局表示,爲保障投資人權益,投保中心將持續督促各該上市(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對其內部人因短線交易所獲致之利益尚未歸入公司者確實執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