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無薪假不是僱主的權利!
勞委會今(3)日公佈事業單位實施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累計資料,截至101年11月30日止,前期49家事業單位中,已有6家停止實施無薪假,但另有6家新增通報事業單位。勞委會表示,無薪假並非法律名詞,也不是僱主的權利,呼籲僱主若要減少勞工工時,應依相關規範執行。
勞委會指出,根據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事業單位共有49家,通報人數及實際實施人數均爲4,323人。實施家數與上期相同,但通報人數減少22人,實際實施人數減少20人。勞委會仍將持續追蹤後續發展,並協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積極處理,維護勞工權益。
勞委會強調,「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僱主的權利。僱主如因景氣因素影響,需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仍應遵循勞動基準法及勞委會「因應景氣影響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範,並參考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與員工簽訂書面協議,以避免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