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車輛未發動引擎於下坡滑行 不構成酒駕判無罪
臺東劉男駕駛的小貨車,在未發引擎的狀況滑行,臺東地方法院認爲未構成酒駕,判無罪。(莊哲權攝)
臺東劉姓男子駕駛的小貨車,在未發引擎的狀況於下坡路段滑行,遇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4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並經檢方起訴,臺東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採信劉男說詞,認定不構成酒駕,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去年6月間傍晚,與友人飲完3罐啤酒後,駕駛小貨車途經池上鄉萬朝一路時爲警攔查,警方聞到他身上有酒味,即進行酒測,酒測值達0.45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臺東地方法院審理時,劉辯稱他當時放掉手煞車,車子自己滑行,並未發動車子,沒有駕駛,是利用下坡坡度,以滑行方式將車子前進。
法官今年3月到事發現場勘驗,發現確實爲下坡路段,並將劉所駕駛的小貨車在未啓動引擎的狀態下,確實可利用現場地形向前滑行。
傳喚證人也證稱劉當時鑰匙沒有拔下來,他上車後放掉手煞車,但沒有轉動鑰匙啓動引擎。再勘驗警方密錄器及行車紀錄器,也難推論劉是啓動引擎前進。
法官認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酒測超標所涉及的公共危險罪,應系在動力交通工具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衆得以自由通
行之場所。
若引擎未發動,或發動後以手牽、腳撥等方式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與「駕駛」行爲相符。
而劉將其車輛手煞車移除,利用地形坡度採取滑行方式前進,並未啓動引擎,車輛動力裝置未有運轉之情形,與「駕駛」行爲不符,判決無罪;地檢署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是否上訴再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