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張文貞特聘教授 講授「CEDAW、兩公約與性別平等的落實」

▲臺南高分院舉辦性別主流化專題演講,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張文貞特聘教授擔任講座,以「CEDAW、兩公約 與性別平等的落實」爲題進行專題演講。(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高分院舉辦性別主流化專題演講,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張文貞特聘教授擔任講座,以「CEDAW、兩公約 與性別平等的落實」爲題進行專題演講,由黃瑞華院長主持,庭長、法官及法院同仁等120餘人參加。

黃瑞華院長表示,感謝張教授在百忙之中應邀特別撥冗蒞院演講。就司法審判實務而言,「CEDAW、兩公約與性別平等的落實」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該多聽多瞭解,纔能有更多的同理心可以運用於實務層面。另外國際人權法是大家從求學至就業,都較爲陌生的領域,今天透過張教授精闢的演說,一定能讓法院人員更瞭解CEDAW及兩公約的內涵,帶給我們更多元面向的思考。

張教授首先介紹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可概分爲二大部分,一是憲章本位,包含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秘書處、人權理事會等,另一部分是公約本位,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九大核心國際人權公約(除了公約,往往還有任擇議定書)。而以聯合國爲中心的國際人權體制,可分爲四個層次:第一層是1945年通過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第二層是1948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三層是1966年通過、1976 年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合稱兩公約、第四層是針對特定領域的基本人權議題所訂的公約,1 加上前述兩公約被定位爲核心國際人權公約,還包括禁止酷刑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下稱CEDAW)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

張教授再詳細說明,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及相關規約,系起源於「聯合國憲章」,至於「世界人權宣言」雖然具有習慣國際法地位, 但因其並無法律上的拘束性,爲了能更有效地達成保障人權的目的,而後接續有兩公約問世,依公政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7 年作成第 26 號一般性意見,論及兩公約的規範地位爲「從人權保障長期的規範實踐來看,一旦人民享有人權保障,即不再允許人權保障的中斷;也正是基於此一人權保障的特殊性,兩公約因此並未設有撤回或退出的規定。因此,不管政府輪替或國家繼承,均不影響兩公約對該土地上之人民的繼續適用,俾確保人權」,確立了「人權高於主權」的原則,是國際人權重要的法理。同時也因兩公約保障普世人權的特殊性,所以一國侵害人權,當然也是其他國家的事。而兩公約內雖無關於難民及遣返等相關規定,但在第31號一般性意見中提到,即使未加入難民公約的國家,於兩公約限定範圍內仍須保障難民,以期更能完整的保 障基本人權。 關於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張教授分析,我國透過釋字第329 號確立了所締結的條約位階同於法律的地位、也藉公約施行法使國際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還有2015年公佈的條約締結法,完成單方國家行爲,並自總統公佈之生效日起具國內法效力。

CEDAW對於婦女的歧視有明確定義,即「基於性別而做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 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且對婦女的保障,不限於政府公領域,亦擴及企業、家庭等私領域。國際審查委員會於臺灣第4次國家報告國 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中亦表示,爲扭轉婦女在現實所處的結構性困境,給予婦女的優惠性待遇,並非對於婦女的歧視,亦可採取暫行特 別措施,如選舉婦女的保障名額,以加速達成實質上平等。國際審查2委員會更進一步建議,爲提升我國法院對CEDAW的應用頻率,對司法人員進行關於人權公約,特別是CEDAW的培訓,不僅應成爲在職培訓的必修科目,而且應儘早從學校法律系所課程和檢察官及法官的職前培訓開始。

張教授演說內容豐富、見解精闢,與會人員皆感欲罷不能、獲益良多。最後,張教授亦以深感認同的一句話「司法是大家的」勉勵所有同仁及法律從業者,期許大家皆能攜手並進,輔以悉心灌溉與辛勤耕耘,共同培植一座蓊鬱扶疏、蘭薰桂馥的司法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