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柬埔寨須審2811條罪名 國民法官參與恐曠日費時 將改一般程序

士林地院裁定臺版柬埔寨4名被告「不行國民法官法」程序。(資料照)

臺版柬埔寨案主嫌「藍道」杜承哲、薛隆廷、洪俊傑、王昱傑被控私刑拘禁致死等罪,檢察官依國民法官法程序起訴,上次開庭時辯護人聲請改以一般程序,檢方提出,提示證據時間需要8560分,士林地院合議庭考量若行國民法官法,其中6名正取、4名備位法官需調查審認之爭點繁雜,牽涉相當之專業知識,檢辯調查證據數量衆多,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裁定書指出,杜承哲涉犯遺棄屍體罪,相較於薛等3人,涉犯洗錢、加重詐欺、私刑拘禁、非法使人施用毒品、強盜罪多出3個罪名,杜涉犯705個罪名、薛等3人涉犯702罪,被害人則高達328人,計算國民法官評議2811個罪名,若每天評議100個罪名,至少也要1個月,非耗費相當時間,顯難以審理終結,更難使國民法官清楚瞭解各犯罪事實。

另外,光是提示證據時間,檢察官估算最少需要8560分鐘,若以每天6小時開庭、休息2小時計算,需要24天日,每位國民法官每天3000元酬勞計算,正取、備位共10人需要花費72萬多元,若加入評議期間,支付給國民法官費用將超過百萬,

裁定指出,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應達到「目視耳聞,即知其意」的程度,但過多之事實、證據或被告與被害人,均將使國民法官不易聚焦爭點而做出正確與公正的判斷。反而無法達成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反映國民法律感情之國民法官法規範目的。

合議庭認爲,檢察官、被告4人與辯護人,均反對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分離審判,且表示有案情繁雜、牽涉專業知識之情況,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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