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版陳同佳/港府3天兩度嗆臺灣:拿陳同佳當藉口「消費香港法治」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臺版陳同佳林嫌10月涉搶劫尖沙咀鐘錶行後逃回臺灣被羈押,陸委會近日向港方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並指因港府消極作爲,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至今未受法律制裁。對此,港府3日內兩度表示,已向臺灣提供材料事證),但臺灣當局仍屢次出言詆譭香港,還拿陳同佳跟林嫌當藉口,「敦促臺方停止這些政治操作,停止消費法治。」

▼林嫌逃回臺灣,在11月被臺中地檢署羈押。(圖/記者白珈陽攝)

香港保安局23日晚間表示,特區政府一向重視打擊罪惡樂意與各司法管轄區保持良好溝通,在互相尊重的原則下共同合作,就臺方個別案件的請求,港方已提供製度所容許的材料;臺方理應知道香港即使在無法律容許和臺灣進行司法協助和移交逃犯的情況下,仍向臺方提供了香港現行制度下可容許的材料。

保安局還指出,「遺憾地,臺灣當局卻多次對特區政府作出不負責的言論,不尊重香港的法律制度、詆譭香港。」保安局認爲,「港方尊重臺灣的法律制度,也希望臺方同樣尊重香港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沒有主動批評臺方,但臺灣當局屢次出言詆譭特區,把香港的制度規限惡意說成『藉口』,專橫無理,不尊重香港的法律制度,港方不能接受,特區政府敦促臺方停止這些政治操作,停止消費法治。」

▼陳同佳10月獲釋至今仍未來臺投案。(圖/路透社

保安局上週六(21日)曾表明,香港沒有法律可以與臺灣當局進行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事宜,香港警方已將此案列爲搶劫案,並正根據香港法律進行處理;如疑犯願意從臺灣來香港自首,港方隨時接受,不會有任何限制。

陸委會22日下午表示,林嫌除涉及香港尖沙咀鐘錶行的搶案外,還涉及其他跨國強盜罪,檢方已聲請羈押獲准,正積極偵辦中,絕不允許罪犯逍遙法外,「呼籲港府依我方請求,積極提供在港相關事證,以釐清案情,讓嫌犯獲得應有制裁,並保障香港被害商家權益。」

陸委會指出,臺港民衆都希望雙方政府能夠合作,讓罪犯無所遁形公理正義得以伸張,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已因港府消極作爲,至今尚未受到應有法律制裁,「盼港府在本案能夠積極迴應我方請求,切勿再讓臺港民衆失望,甚至讓人懷疑港府作法是否令香港成爲犯罪天堂。」

▼陸委會多次呼籲香港積極處理陳同佳案。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10月23日在香港獲釋(洗黑錢罪),表示願意赴臺灣自首(投案),但至今已超過2個月,仍未來臺,也未因殺害女友在香港被起訴,在香港等同「自由人」。

但「臺版陳同佳」林嫌的境遇則完全不同,他10月犯案逃回臺灣後,11月就被臺中地檢署羈押,法務部表示,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5條,「臺灣地區人民在香港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我國絕對具有「司法管轄權」,應依我國法律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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