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索分手砲遭拒竟於高鐵站外持水果刀殺前女友 判決出爐

58歲溫姓男子去年9月中旬,與黃姓前女友同返桃園新屋老家參加黃母舉辦的餐會後,送黃女至高鐵桃園站搭車時,要求到汽車旅館溫存遭拒,後又索討3萬元跑路費卻只得1萬元,憤而持水果刀刺殺黃女,溫男當場被逮羈押迄今,桃園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變更起訴法條,今天改以刑度較輕的重傷害未遂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本案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溫男與黃女之前爲情侶,雙方交往時,因溫男經常喝酒、賭博、起口角就發生推打爭執,2人已於案發前5個月分手,2023年9月16日案發當天,溫去黃女老家參加年度祭典,吃完晚餐後由黃女姪子駕車搭載他們去高鐵桃園站,溫、黃下車後,坐再中壢區高鐵北路1段6號(高鐵站1號出門口)處聊天。

期間,溫得知黃女剛賣棟房,手上有閒錢,於是開口向黃女索討3萬元,黃女回絕,迅速將溫的腎臟病藥物及現金1萬元並回絕溫的「到汽車旅館休息一下再走」的提議後,黃轉身欲逃至高鐵站內搭車回高雄,先遭溫男持水果刀捅入腹部倒地,再遭溫拉住皮包拖行,經路過民衆報案,警方到場圍捕溫男並緊急將黃女送醫及時救回一命。

法院審理時,被告溫男及辯護人皆以「被告出於己意而中止犯行」,請求減輕其刑云云,經查,溫男持水果刀刺入黃女腹部,因黃已受傷流血,溫才離開前往計程車處,幸黃女送醫及時始倖免發生重傷害結果,過程中被告並未施以任何救助,是被告重傷害犯行顯系因外部障礙而未遂,難認有何出於己意中止犯罪(未了未遂)或防止結果發生(既了未遂)之情事。

法官審酌,被告溫男與黃女曾爲情侶,然遇有糾紛未能理性溝通,或以和平方式處理,反以水果刀刺入黃女腹部,犯罪情節非輕,參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傷害程度,且迄今未獲取黃女的諒解而未達成和解,考量被告自陳國中畢業、職業爲工、家庭經濟小康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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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姓男子犯案的兇刀。記者曾增勳/翻攝

溫姓男子求黃姓前女友複合被拒,竟持水果刀刺傷前女友腹部,桃園地院今天依重傷害未遂罪將溫男判處徒刑3年3月,本案可上訴。記者曾增勳/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