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好心讓弟弟同住 竟被課重稅!當心誤踩這條地雷

房市示意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將房屋借給親戚朋友住,看起來是再正常不過的行爲,但如果沒有訂立無償借用契約及辦理公證,可能就會被課重稅。

最近有一名案例,哥哥透天住家有空的房間,讓弟弟把戶口遷回來和自己同住,沒跟弟弟收租,結果今年報完稅,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租金所得,竟被要求補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系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上述案例,因弟弟不是直系親屬,因此被要求補稅。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系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因此,個人將房屋借與朋友供住家使用,如系無償借用,爲避免被計算租賃收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系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