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勝利,會顛覆足球世界的規則嗎?

世界足壇近期的熱點,好像都圍繞着打官司這件事兒。前有曼城反訴英超的APT(關聯方交易)成功,給不久之後的“115項財政違規案”打響了前哨戰;後有拉斯-迪亞拉狀告國際足聯勝訴,拿到了獲賠6萬歐元的判決書。

當然,足球世界裡6萬歐元簡直不算個事兒,所以沒在普通球迷間引發什麼討論。但一些敏銳的國外媒體和法律人士卻對這個案子保持了重點關注,還發表了各式各樣的看法,因爲——這次的判罰結果,可能從根源上動搖了一下國際足聯的權威性,和世界足壇現行的整個轉會系統。

首先,我們還是得從拉斯-迪亞拉究竟打了個什麼官司開始說起。

老球迷們肯定還記得這個名字,效力過切爾西和阿森納,還去皇馬穿了10號球衣。風格上曾被譽爲“馬克萊萊接班人”,但一直被吐槽有顆齊達內的心。2012年,他轉會去了到處撒錢的俄超安郅俱樂部,一個賽季之後遭遇老闆撤資,又去了莫斯科火車頭。

而後所有的問題,都出在迪亞拉效力火車頭那短暫的一年裡。

起初還是有過一段蜜月期,但很快迪亞拉在場上的表現越來越差,還和主教練公開發生了劇烈衝突,惡性循環直到徹底失去了位置。球員說俱樂部強行要求他降薪,球隊說他編造藉口缺席訓練,並在2014年8月一拍兩散:火車頭官方宣佈解僱拉斯-迪亞拉,並且起訴他違反合同。

與此同時,火車頭把官司打到了國際足聯爭議解決庭(DRC)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並且贏下了裁決。裁決結果如下:禁止拉斯-迪亞拉參加職業足球活動15個月,除非他向莫斯科火車頭支付1000萬歐元的違約罰款。

爲什麼高達1000萬歐元?因爲火車頭籤來迪亞拉的轉會費是1500萬歐元,而轉會費在通用財務處理裡作爲俱樂部的無形資產,根據年限進行攤銷。他簽約了三年,但在一年之後走人,賬上還剩1000萬的餘額,構成了俱樂部的資產損失。

不過,這筆錢也不是一定要他來付。只要有別的俱樂部特別想籤他,拿1000萬就當轉會費也不是不行。問題是,不少球隊有興趣,但沒人願意出錢和承擔法律風險。

2015年冬窗,比利時的皇家沙勒羅瓦已經很接近簽下迪亞拉了,但當時官司還沒打完。迪亞拉要求國際足聯確認他是自由球員,並且開出國際轉會證明(ITC)在比甲註冊。

國際足聯和比利時足協表示這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拖了好幾周才把流程走完。而皇家沙勒羅瓦急着補強陣容根本等不下去,在此期間已經撤回了報價。這件事纔是如今整個案子的真正核心。

後來,迪亞拉歇了整整一個賽季,纔回到法國加盟了馬賽,之後還去過巴黎聖日耳曼,最終於2019年退役。退役之後,他立刻在律師、經紀人、法國球員工會、國際球員協會的支持下,向歐盟法院起訴國際足聯和比利時足協,要求賠償當年轉會延誤造成的各種損失,合計600萬歐元。

漫長的官司一直打到今天,2024年10月4日的初步判決如下:迪亞拉勝訴,國際足聯負主要責任、比利時足協連帶責任,向對方賠償6萬歐元。

對於迪亞拉來說,這個判決金額或許只是“遲來的正義”。但對於關注案件的業內人士來說,判決書裡的很多地方可能有着劃時代的意義。

比如,歐盟法院認爲國際足聯“不過”是一個在全球範圍內管理足球的民間協會,你可以自己定內部的遊戲規則,但顯然不能與政府或歐盟法律相違背。

又比如,國際足聯現行的很多經濟和規則制裁,都被認爲不符合歐盟自由競爭、自由就業的法規。包括因爲轉會違規導致的“球員全球禁賽XX天”、“俱樂部禁止幾個轉會窗”,甚至包括“球員必須拿到國際轉會證明(ITC)纔算完成轉會”。

這樣一看,是不是就有意思多了?

其實吧,歐盟法院對足球系統動刀,早就不是這一兩年的事情了。很多國外媒體在討論“拉斯-迪亞拉案”的時候,都會提到另外兩個名字:博斯曼法案和韋伯斯特條款。

博斯曼作爲球員沒啥名氣,但提到“博斯曼法案”肯定大名鼎鼎。想當年世界足壇自己玩兒的那套規則裡,就算球員和球隊的合同到期,新東家想簽約,都得乖乖給老東家掏出一筆轉會費。然而他1990年和列日合同到期,準備加盟敦刻爾克時,因爲後者拿不出轉會費沒能如願,一怒之下把列日、比利時足協、歐足聯通通告上了法庭。

經歷長達五年的艱苦訴訟,博斯曼最終贏下了官司,世界足壇從此踏入真正的“自由轉會”時代。荷甲和東歐各國等小聯賽越來越留不住球星,人才和錢財都不斷加劇往五大聯賽聚集,同時也帶來了足球商業化的巨大飛躍。順帶一提,歐盟各國聯賽內,其他歐盟成員國球員不得被視爲外援區別對待,也是“博斯曼法案”帶來的改變。

至於“韋伯斯特條款”,其實他並不是規則的開創者,而是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從1998年開始,歐盟委員會就不斷公開抨擊,相比其他普通行業,國際足聯實行的轉會制度大大阻礙了球員在歐盟範圍的自由流動。國際足聯爲了表明自己遵紀守法,最終在2005年搞出了轉會規定的“第17條”:任何在28歲之前簽訂合同的球員,效力三年後都可以買斷自己的合同。28歲以上,則期間縮短爲兩年。買斷價格,爲合同剩餘的薪水總和。

2006年,蘇超哈茨隊球員韋伯斯特拒絕續約,並和俱樂部老闆鬧得不可開交,最終激活這個“第17條”,強行把自己轉會去了英超維岡競技。這項規定從此得名“韋伯斯特條款”。

後來,媒體上動不動就是大牌球星可以激活韋伯斯特條款,改投其他豪門的傳聞,但很少有人真的落實到行動上。這麼多年過去,主流聯賽也只有古鐵雷斯從馬洛卡到紐卡、託尼-席爾瓦從里爾到特拉布宗、馬圖扎倫從頓涅茨克礦工到薩拉戈薩等寥寥無幾的案例,而且每一次都伴隨着好幾年的官司。

有人說,這玩意就是世界足壇的核武器。也有人說純屬擺設,就當它不存在。總之要是真執行起來,肯定會徹底推翻現有的遊戲規則。所以這麼多年過去了,整個足球世界都達成了一種高度的默契。

該轉會就轉會,實在受不了就自由身走人。唯一的禁忌,你要敢提什麼“韋伯斯特條款”,下一秒就是世界公敵。

這個例子,就很好地說明了足球世界現在的特殊性。國際足聯明明是個民間組織,卻握着難以想象的巨大權利和經濟利益,同時確實無人監管。而且你要真拿普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角色,去直接套在職業球員和俱樂部身上,會發現什麼合同最長只能籤幾年、轉會窗口和註冊限制、財政公平、“戶口本”、形形色色的禁賽處罰……反正在歐盟眼裡,通通都不合法。

於是,纔有了一種討論,猜測“迪亞拉案”會不會成爲下一個博斯曼。

我個人的估計是,肯定不會像“博斯曼法案”一樣立刻改變整個世界足壇,也不會像“韋伯斯特條款”一樣成爲高懸但不落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畢竟,迪亞拉這個案子並不是某種特別明顯的流程問題,不會造成集體的仿效。重點也已經不在於當年迪亞拉和火車頭究竟誰對誰錯,誰又應該向誰賠錢了,而是“必須有國際足聯開證明→你才能完成註冊轉會→才能踢球拿到工資”這套規則,最底層的邏輯到底對不對。

球員肯定是勞動者,但同時也是太過特殊的勞動者,今天的足球世界也有着太多或明或暗的特殊規則。歐盟這些年這麼做的原因,出發點應該還是爲了保障球員作爲勞動者一員的應有權益,但真要推翻,整套遊戲規則幾乎全都要改寫,球員和俱樂部的關係可能產生顛覆性的變化。

這注定是一個無比漫長的過程,期間可能又產生無數新的混沌。

歐洲足壇的一些聲音已經在討論,會不會有球員看到了漏洞,未來想要鬧轉會就採取更加極端的手段。畢竟缺席訓練、停發薪水、隊內矛盾這種事情,存在着太多外人不知道的內幕,究竟是誰違約很難一下子說得清。先去新球隊報到再慢慢打官司,不給我註冊?迪亞拉這個案子就是前車之鑑。

也有一些比較樂觀的聲音,覺得根本流行不起來。你在老東家鬧,新東家就可能有別的球員會鬧,俱樂部都會吃虧,最終損害的是球員羣體自己的利益。迪亞拉這次的事情,最多也就是讓國際足聯以後再給球員或者俱樂部開轉會禁令時,多小心斟酌一下,別又給人告了。

當然了,迪亞拉這個案子目前還是初審結果,也有上訴後改判的可能。但依照歐盟法院過往各種大戰國際足聯的經驗,極大概率還是會堅決站在球員這一邊。

而這次他們撼動了一下國際足聯的根基,暫時不會掀起滔天巨浪,但也許就會有下一個迪亞拉、下一次判決,逐漸往整個轉會系統大改革的方向推波助瀾。

作爲一名普通球迷,我只希望是往更好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