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凶宅?夫妻用市價買房 後得知前住戶恐怖事件...怒告賣家結果出爐

原告委託代理人表示,被告沒有披露上一個租戶在屋內持刀捅傷人一事。(影片截圖)

屋內曾發生持刀傷人案,傷者送院身亡,房屋算不算是凶宅?上海1對85後(即1985年後出生)夫婦用了105萬人民幣(約新臺幣460萬元),購買860平方呎的房屋,2年後因屋內漏水問題和鄰居閒聊,當時才發現原來上一手男租戶用刀捅傷妻子後逃離住家,傷重的妻子送院搶救後不治,嫌犯最終落網。屋主清理好房子後以市價賣給該對夫婦,他們質疑賣家和仲介有心隱瞞,將賣家告上法庭,但對方供稱死者並非死在屋內,所以涉事房屋不算是凶宅,經法庭介入後,雙方達成和解,賣家賠償23萬人民幣(約新臺幣100萬元),仲介雖然沒有被控,但也退還仲介費用。

事發起因是1對再婚中年夫妻租住涉事房屋,男方和女方帶來的小孩組成一家三口,但張姓人夫和孫姓妻子因經濟問題而感情破裂,到了2019年2月9日正值農曆新年年初五,夫妻再次發生爭執,張男持刀捅傷孫女,逞兇後一度逃去無蹤。孫女送院接受搶救,最終不治,張男事後被捕接受法律制裁。

屋主母女事後清理好房子後透過仲介宣傳帶看,當時1對住在市區的85後夫妻以105萬人民幣(約新臺幣460萬元)買入,讓父母退休後有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但因屋內漏水,所以他們和鄰居閒聊,因而知曉上一手租戶案件。他們向居委人員求證,幹部指出「事情是有的,但你買的時候,我說你有沒有先了解清楚?」,但85後人妻表示「倒沒了解清楚」。

該對85後夫妻質疑賣家隱瞞單位是凶宅一事,要求賣家撤銷買房合約、退還房款,以及賠償裝修費、稅費、精神損失費等。

但倪姓賣家供稱,房子低價售出,她當時解釋房子「是出過事的,是男的跟女的夫妻吵架,然後男的把女的砍傷了」。女方傷勢嚴重送院不治,在屋外死亡,所以房子並非凶宅,但原告委託代理人表示,被告沒有披露持刀捅傷一事,只是指夫妻吵架,打到入醫院,價錢符合該小區其他戶的房價,絕非低價賣出。

法官認爲,凶宅是民間概念,沒有法律定義,一般而言,解作在屋內非正常死亡,另一個是死亡的地點,僅限於房屋內。根據警方提供資料,孫女被送到醫院搶救時仍然清醒,案件爭議焦點主要是原告方是否有權撤銷《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約》,理由並非單位凶宅,反而是被告有否向原告揭露過單位情況,但雙方各執一詞,均沒有實際證據。

經法官多次調解後,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和解,沒有解除原有合約,被告向原告賠償23萬人民幣(約新臺幣100萬元)。另外,仲介公司雖然沒有被控,但也退回當初仲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