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糾紛偷幫友人查個資 偵查小隊長判刑1年

苗栗縣某分局偵查小隊長幫友人查個資被發現,遭判1年有期徒刑。(邱立雅攝)

苗栗縣某分局廖姓小隊長因受吳姓友人之託,代爲查詢其許姓友人有訴訟糾紛的沈女資料,並用電話輾轉告知「沈女未遭通緝,且有侵佔、詐欺、偷竊的前科7、8條」,遭警政署移送、廉政署移送偵辦,新竹地院依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

廖男2021年起擔任某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明知不得任意查詢他人之年籍資料、犯罪前科等資訊,但卻因吳姓友人請託,協助調查與吳男的許姓友人有訴訟糾紛之沈女前科資料,

廖男假借其職務上機會,分別於2022年8月某日,使用「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AI)」、刑案資訊系統(CF)帳號,在辦公處所登錄公務電腦後,查詢沈女過去1年2親等出境、入監等刑案資料以及國籍、案件關聯圖等。

待資料蒐集完備後,廖男當天中午以通訊軟體LINE語音通話方式,向吳男泄漏稱:「沈女未遭通緝,且有侵佔、詐欺、偷竊的前科7、8條。」吳男馬上撥電話給許男,轉述稱:「她是慣犯,侵佔、詐欺、偷竊都有7、8條。」案經警政署移送、廉政署移送偵辦。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廖男身爲警察,相較於一般人民,理更應遵守法律規定,竟假借職務上得以查詢他人個人資料機會,登載不實電磁紀錄,查詢被害人個人資料,且其就職務上持有他人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泄漏。

然其不思恪守保密義務、廉潔自守,竟利用其職務上機會,將被害人個資透露友人,侵害民衆隱私,依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