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釋字791】通姦除罪化後,配偶佳偶怨偶
▲5月29日,大法官認爲通姦罪違憲,作出釋字791號解釋。(圖/視覺中國)
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文,謂《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前述條文非但限制《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性自主權」,而且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故刑法第239條應自本解釋公佈日起,失其效力,且釋字第554號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婚姻系配偶在精神、感情、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與依存,具有家庭發展功能,爲社會形成的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隨着社會自由化及多元化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發展趨勢,婚姻中個人人格自主、性自主權更加被肯定與重視,婚姻的社會功能也朝向相對化的潮流。
被侵害的性自主權與隱私權
性自主權指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發生,以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爲之自由,與個人人格發展密不可分離,屬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乃《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
通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存續;而以刑罰制裁通姦或相姦,雖有嚇阻功能,然就維護婚姻制度與關係中之個人成長及人性尊嚴而言,以國家刑罰手段介入性自主權的適合性較低,雖非無助於婚姻關係之維持,但難免造成「怨偶」。
《刑法》基本上採「謙抑原則」,國家刑罰制裁應以侵害公益及反社會性之違法行爲,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與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一概納入範圍。而婚姻中,配偶一方發生通姦,損及婚姻的忠誠義務,雖有害對方對於感情與婚姻的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此外,審判通姦恐侵犯隱私權,因爲通姦或相姦多發生於個人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倘以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且發現、追訴、審判程序必然干預人民隱私,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造成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私密領域,嚴重干預個人隱私。所以《刑法》第239條之限制通姦行爲,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應自釋字第791號解釋文公佈起失效。
僅告第三者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失效
爲何釋字第791號也宣告廢止《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規定?其內容:「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違反《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意旨。何況《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釋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自會使《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失所依附,故應失其效力。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的平等權,指法規範所爲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然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系以撤回告訴之對象是否爲告訴人之配偶爲分類標準。即對通姦人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反之,對相姦人撤回告訴之效力則「及於」通姦人。
《刑法》第239條之罪,包括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罪及相姦罪,性質上屬「必要共犯」之犯罪,具犯罪成立之「不可分」關係;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規定,就必要共犯撤回告訴之效力,形成差別待遇。實務上,被害配偶撤回對通姦配偶之告訴,但後續卻對相姦人追訴處罰,往往只具報復效果,與其婚姻關係之延續與否欠缺實質關聯。
通姦或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爲必要,故男女人數理應相當。惟長年實際適用結果,女性受判決有罪之總人數明顯多過男性,呈現性別分佈失衡,顯現女性於通姦或相姦罪的訴追及審理居於較不利處境,足見《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規定,可能已經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規定之「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造成法律規定上有「性別失衡」之存在。
夫妻的忠實義務主要係指「貞操義務」,現行《民法》雖無夫妻互負貞操義務之明文,但一方違反貞操義務而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婚外性行爲時,他方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且得依《民法》第1056條及第1057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贍養費;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主張權利被侵害、第195條主張名譽或人格權被侵害,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2015年法務部作的問卷調查,約有85%民衆「反對」廢除通姦罪,此次釋字第791號解釋是未對歷次問卷調查結果有所分析或論證,稍嫌美中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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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