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一審判決公司向114名投資者賠償損失675.8萬元

9月13日晚間,深圳市同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ST同洲,002052.SZ)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根據《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顯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及朱秀梅等114名投資者的訴訟索賠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准許投資者侯向東等4名投資者撤訴。判決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各原告支付賠償款(公司向朱秀梅等114名投資者賠償損失675.8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12.25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上述判決系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鑑於案件尚未結案,公司暫無法判斷上述投資者訴訟事項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