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預計應賠償304名投資者合計損失逾3111萬元
8月19日晚,聚力文化發佈關於投資者索賠事項的公告。
公告稱,公司前期披露了馮志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公司、餘海峰、姜飛雄、禹碧瓊、薄彬及胡皓關於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近期,公司委託調解機構代表公司與有索賠意向的投資者或其代理律師進行了溝通,並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截至目前,共計收集到304名有索賠意向的投資者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公司根據法院判決書所認定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和基準價以及應扣除的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因素比例等因素,預計應賠償304名投資者合計損失3111.20萬元。
聚力文化表示,公司根據相關會計準則等規定將上述預計的損失作爲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處理,已計入2024年半年度財務報表當中。
聚力文化表示,上述預計的損失金額爲公司根據現有資料測算的結果,如後續新增同類索賠主張或公司向投資者實際支付的金額與公司預計的金額不一致,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公司將持續關注投資者索賠事項的進展情況、妥善處理相關事宜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據此前公告披露,原告馮志芳以蘇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虛增收入、利潤,導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期間的財務數據及相關披露信息均存在虛假記載,該虛假陳述行爲導致其重大投資損失爲由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聚力文化賠償原告的全部投資差額損失790955.68元及印花稅、佣金、利息損失等合計800920.88元;判令被告餘海峰、姜飛雄、禹碧瓊、薄彬、胡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3年11月,杭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一)聚力文化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馮志芳賠償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損失共計128168.6元;
(二)餘海峰對聚力文化上述應付款項在100%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薄彬、胡皓、姜飛雄對聚力文化上述應付款項在10%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禹碧瓊對聚力文化上述應付款項在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馮志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4年4月,聚力文化公告,部分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爲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