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遇車禍留後遺症 她因「態度消極」遭解僱 法院判復職

臺北地院。(本報資料照片)

梁姓女子擔任送貨外務人員,工作途中車禍受傷,後遺症致行動遲緩,事後卻遭公司開除,她因此提告請求復職、給薪;公司反指樑女傷勢早已痊癒,工作態度卻非常消極,還搭大衆運輸工具送貨,已不適任。臺北地院認爲,縱使樑女態度不佳,公司卻未勸導或採漸進式懲戒手段,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故判樑女勝訴,可上訴。

樑女主張,他2015年3月9日在公司擔任載送重物、資料的外務人員,月薪3萬元,2018年12月19日騎機車載貨時車禍,經診斷腰部有「創傷後周邊神經痛」病症,因疼痛無法久站,行動變遲緩,屬職業災害,公司卻在2019年10月11日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開除她,因此提告請求復職,公司應補付復職前每月3萬元的薪資。

公司解釋,樑女車禍只受皮肉傷,當天也沒有住院,但2019年2月只來上2天出勤,之後就沒來上班,也沒檢附診斷證明申請公傷假,直到同年4月10日纔回來上班,並拿出前一天開具的醫囑「建議自2019年2月11日起休養二個月」。

公司強調,樑女沒依規定請假已構成曠職,公司卻解僱她,反而同意依勞基法覈算公傷假,樑女從回來上班到被同年9月被通知解僱,期間長達5個月,車禍傷勢早已痊癒,且她工作態度消極,常以「會耽誤下班時間」爲由拒絕公司派工,甚至謊稱機車壞了,改用計程車、公車、捷運跑外務,顯然已不適任。

法官認爲,樑女返回工作崗位後,均有到職並領全勤獎金,就算真有態度消極情事,公司也從未勸導改善,或採漸進式懲戒手段,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另外,雙方勞動條件並未約定要自備機車,公司也同意補貼樑女悠遊卡加值金、計程車資,顯然不能做爲解僱理由,因此判樑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