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百貨經營權之爭 李恆隆被訴背信罪!終局判決出爐
SOGO百貨經營權之爭,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遭依背信罪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SOGO百貨2005年爆發經營權之爭,當時擔任太流董事長李恆隆、太百董事長賴永吉,遭依背信罪起訴,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證據不足證明犯罪,駁回檢方上訴,判決李無罪,賴的部分逾10年追訴時效,判決免訴,全案確定。
太設集團於2002年9月發生財務危機,旗下的SOGO百貨營運陷入困境,檢方起訴指控,李恆隆、賴永吉受章家及太平洋建設集團、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處理太設集團財務紓困問題,因而取得太流公司全部股權及經營權,卻共同意圖爲自己不法之利益。
檢方指控,李及賴在太設公司與寒舍公司及仙妮集團籤立交易備忘錄後,卻由賴永吉順利接任太百公司董事長,而由賴永吉及李恆隆繼續掌控太百公司經營權,並與遠百集團私下謀議辦理增資,致章家的股權遭稀釋,失去太流公司經營權,進而無法獲得寒舍公司、仙妮集團之資金挹助,而違背其任務。
一審臺北地方院法院判決李無罪,賴因追訴權時效已消滅,依法判免訴,檢不服提上訴,二審高院認爲,沒有證據證明李恆隆受章家委任處理太設集團之財務紓困問題,且備忘錄之籤立並非代表買方即有給付100億元予太流公司或太設集團之義務。
高院解釋,備忘錄仍待買方就買賣標的物爲實地查覈、評估,始有簽訂正式合約之可能,其買賣標的是否確能履行,進而使太設集團之財務狀況獲得紓困仍有疑問,檢察官並未具體舉證證明李確有起訴意旨所指的背信犯行,故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
關於被告賴永吉部分,高院認爲賴永吉被訴背信犯行之追訴權時效顯逾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一審諭知免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仍判免訴,本案不得上訴、全案確定。